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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风科技: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1-08-21  

                        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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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 3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组织及职责 .................................................................. 7

第四章 关联方统计及关联交易定价 .......................................................... 8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 9

第六章 附则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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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证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

          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明确关联交

          易管理职责和分工,控制关联交易风险,维护公司、股东和相关

          利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香港联合

          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新

          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 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

              益;

     (三) 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第四条 以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构成《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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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义的关联方:

    (一) 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关联法人:

       1)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

             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 下列第(二)项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

             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

       4)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

    (二) 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

       1)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 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

       4) 本款第 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

             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

             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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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

     (三) 过去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或者根据与公司或者公司的关联方

              签署的协议或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

              12 月内将具有上述第(一)、(二)项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

              者自然人。

第五条 如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构成《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所定

          义的关连人士:

     (一) 公司及重大附属公司的董事、监事、最高行政人员或持股 10%

              或 10%以上的主要股东;

     (二) 过去 12 个月曾任公司或重大附属公司董事的任何人士;

     (三) 上述人士的联系人;

     (四) 存在下列情况的公司的非全资附属公司:上市公司层面的关

              联方在该非全资附属公司的股东大会上,单独或合计有权行

              使或控制行使 10%或 10%以上的表决权(不包括该关联方通

              过上市公司所持该附属公司的间接权益);

     (五) 上述第(四)项所列公司的附属公司;及

     (六) 被联交所视为有关连的人士。

        以上关连人士、联系人、附属公司等术语参照《联交所证券上市

        规则》中的定义。

第六条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

          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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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提供担保;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二)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三)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四)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七条 《联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连交易包括资本性质和收益性质的

          交易,不论该交易是否在公司的日常业务中进行。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类别的交易:

     (一) 购入或出售资产,包括视作出售事项;

     (二) (1)授出、接受、行使、转让或终止一项选择权,以购入或

              出售资产,又或认购证券;或

              (2)决定不行使选择权,以购入或出售资产,又或认购证券;

     (三) 签订或终止融资租赁或营运租赁或分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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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作出赔偿保证,或提供或接受财务资助。「财务资助」包括授

              予信贷、借出款项,或就贷款作出赔偿保证、担保或抵押;

     (五) 订立协议或安排以成立任何形式的合营公司(如以合伙或以

              公司成立)或进行任何其他形式的合营安排;

     (六) 发行公司或其子公司的新证券;

     (七) 提供、接受或共享服务;或

     (八) 购入或提供原材料、半制成品及╱或制成品。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组织及职责


第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为关联交易的决策机构,分别在其权限范

          围内,对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做出决策。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核,

          并提出相关审核意见。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对关联方(关连人士)进行识别和统

          计,编制关联方清单并定期更新;按照深交所、联交所上市规则

          规定,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披露;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证券交

          易所,就关联交易相关事项进行沟通并回复问询;提供关联交易

          培训等。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中心负责对日常(持续性)关联交易的类型进行划分,

          并与各业务单元共同对日常(持续性)关联交易额度进行预测;

          对公司日常(持续性)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每月向审

          计委员会报送关联交易的分析及当年累计实际发生额统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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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抄送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公司财务中心应确保实际发生额不超

          过额度上限;配合审计师进行关联交易年度汇总数据的审核。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关联交

          易的执行情况、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报告。


                    第四章   关联方统计及关联交易定价


第十三条 关联方(关连人士)的统计及管理:

     (一) 各业务单元负责识别子公司关联方(关连人士)并负责收集

              该关联方(关连人士)及其联系人信息,对于新增的或不再

              属于关联方(关连人士)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上报

              至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子公司董事、监事及最高

              行政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

              书办公室告知其近亲属及有关关联法人或其它组织;如发生

              变动,应当在变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告知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三)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定期收集、更新和确认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股东相关的关联方(关连人士)信息,

              并及时在公司内部公布关联方清单。

第十四条 关联交易的定价方法遵循以下原则:

     (一) 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

     (二) 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

              理确定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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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

              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

              确定交易价格;

     (四) 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可以参

              考关联方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

              定;

     (五) 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

              供参考的,按照成本加成定价;如果也不适合采用成本加成

              定价的,按照协议价定价。双方应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

              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应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与关联方发生以下关联交

          易,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关联交易;

     (二)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十六条 根据《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公司与关连人士发生以下关联

          交易,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 公司与上市公司层面的关连人士发生的任一适用百分比率在

              0.1%以上(含 0.1%)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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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公司与附属公司层面的关连人士发生的任一适用百分比率在

               1%以上(含 1%)的关联交易。

        上述“百分比率”,是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下的资产比率、

        收入比率及代价比率,具体如下:

        资产比率:有关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总额,除以上市公司的资产总

        额;

        收入比率:有关交易所涉及资产应占的收入,除以上市公司的收

        入;

        代价比率:有关交易的代价,除以上市公司的市值总额。市值总

        额为公司在交易日期之前五个营业日的 A 股收市价乘以 A 股股

        本,及在交易日期之前五个营业日的 H 股收市价乘以 H 股股本,

        以上二者的总和。

第十七条 对于未达到上述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标准的关联交易,须经公

          司决策委员会审批通过后才可实施。

第十八条 达到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在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界定的,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

               (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含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 5%以上(含 5%)的关联交易事项;还应当聘请具

               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

               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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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界定的,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任一

              适用百分比率在 5%以上(含 5%)的关联交易;还应当聘

              请独立财务顾问,根据《联交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向独

              立董事委员会及股东提出建议;股东大会通函中须包含独立

              财务顾问给予意见及建议的函件。

第十九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借款。

第二十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事项

                 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履行决策和披露程序。已经按照累计计

                 算原则履行披露或股东大会审批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

                 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

                 计算原则适用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

     (一) 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

     (二) 与不同关联方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

              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第二十三条 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与关联方达成以下关联

                 交易时,可以免于按关联交易履行相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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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

              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

              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 公司股票上市地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 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与关联方进行的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

                 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 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方订立书面

              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本制度

              的规定进行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二)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

              交易总量或者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三) 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

              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

              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

              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

              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

              金额适用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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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 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

              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每

              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

              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

              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本制度的规定进

              行审议及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

              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

              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适

              用本制度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第二十五条 根据《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对于持续性关联交易,根据

                 全年上限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非豁免的持续性关

                 联交易,应遵守如下原则:

     (一) 就每项关联交易订立全年上限,并披露该上限的计算基准;

     (二) 与关联方就每项关联交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当反映

              一般商务条款并列出付款额的计算基准,协议期限应当固定

              并不得超过三年。如协议期限因交易性质必须超过三年的,

              还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根据《联交所上市规则》的相关

              要求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股东提出建议;股东大会通函中须

              包含独立财务顾问给予意见及建议的函件。

     (三) 必须进行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

第二十六条 根据《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持续性关联交易年度审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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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如下:

     (一) 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每年均须审核持续性关联交易,并在

              年度报告中确认:

        1) 该交易属公司的日常业务;

        2) 该交易按一般商务条款或更佳条款进行;

        3) 该交易是根据有关交易的协议条款进行,条款公平合理,并

              且符合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

     (二) 公司的审计师每年均须致函公司董事会(函件副本须于公司

              年度报告付印前至少 10 个营业日送交联交所),确认有关持

              续性关联交易:

        1) 经由公司董事会批准;

        2) (若交易涉及由公司提供货品或服务)按照公司的定价政策

              进行;

        3) 根据有关交易的协议条款进行;

        4) 并无超逾先前公告披露的上限。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

                 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

                 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

                 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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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一) 交易对方;

     (二)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 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四)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

     (五)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 监管机构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

              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一) 交易对方;

     (二) 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 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四) 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五)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

              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

              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六) 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

              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七) 监管机构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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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若本制度与不时颁布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

                 以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

                 公司原《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及《关联交易管理实施细则》

                 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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