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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风科技: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3年4月)2023-04-27  

                                      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促
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
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新疆金风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以下简
称“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对董事会负责。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董
事会秘书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三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
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
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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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二)    最近三年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
报批评的;
   (三)    公司现任监事;
   (四)    证券监管部门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适合担任董
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
定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
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
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财经媒体
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
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
作并签字;
   (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
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   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
有关主体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问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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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上市
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
披露中的职责;
   (七)   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的
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   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   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
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
合董事会秘书工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报告重大事件的,应当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
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
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
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勤勉地履行其职责。



                      第四章 聘任及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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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任期
三年,可连聘连任。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
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
告,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上市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
个人品德等;
   (二)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
件);
   (三)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
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
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
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细则第五条执行。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深圳证券交
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十四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
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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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
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 出现《上市规则》4.4.4 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
损失的;
    (四)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
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如辞职或被解聘,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
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
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同
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董事会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
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
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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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细则实施后,如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细则的修订权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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