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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亮股份:关于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2018-09-28  

						 证券代码:002203            证券简称:海亮股份         公告编号:2018-044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2018 年 9 月 27 日,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亮股
份”)第六届董事会召开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
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开立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
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616 号)核准,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非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56,860,319 股募集配套资金,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8.09 元,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077,999,980.71 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人
民币 28,414,267.70 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049,585,713.01 元。
以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8 年 9 月
19 日出具的大信验字[2018]4-00034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账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
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海亮铜业有限公司、海亮(安徽)铜业有限公司、浙江
海亮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统称“甲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
  下简称“丙方”)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澳大利亚和新西
  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行(以下统称“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单位          开户行            账   号                 项   目

       浙江海亮股份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3305016563440   收购诺而达三家标的公司 100%
 1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诸暨支行      0000222      股权项目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
       广东海亮铜业                                      广东海亮年产 7.5 万吨高效节能
 2                    银行(中国)有限    37133615311
         有限公司                                        环保精密铜管信息化生产线项目
                        公司上海分行
       海亮(安徽)   汇丰银行(中国)                   安徽海亮年产 9 万吨高效节能环
 3                                       635118409012
       铜业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保精密铜管信息化生产线项目
       浙江海亮股份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3305016563440   高精密环保型铜及铜合金管件智
 4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诸暨支行      0000223      能化制造技改项目
                                                         年产 10,000 吨新型高效平行流换
       浙江海亮新材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5                                       388374673322    热器用精密微通道铝合金扁管建
         料有限公司     公司诸暨支行
                                                         设项目
       浙江海亮股份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1211025329201
 6                                                       铜及铜合金管材智能制造项目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诸暨支行       809236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浙江海亮股份                      1953120104000
 7                    有限公司诸暨市支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有限公司                            9898
                            行



       三、协议主要条款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相关专户仅用于相关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和乙方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
  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情况。甲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
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
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姜楠、刘康可以随时到开户行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行
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照
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
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甲方应尽快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且应当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
月内与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及广发证券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并及时公告。
    9、本协议自甲方、乙方、丙方三方或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广发证券督导期结束
(2019 年 12 月 31 日)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经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