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海亮股份: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8-11-01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
                            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浙江海亮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
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书面确认和独立意见如下:

    一、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预留授予股
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1、根据《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
称“《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大
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2017 年度《审计报告》,公司未发生《管
理办法》及《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发生的情形;公司经营业绩
符合《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
    2、激励对象未有发生《管理办法》及《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不得
发生的情形;336 名激励对象(其中首次授予 177 人,预留部分授予 159 人)个人
绩效考核均符合《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
    3、公司对第一期解除限售的时间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办理第一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独立董事:叶雪芳、范顺科、章靖忠
                                                    二○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