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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亮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9-04-29  

						 证券代码:002203            证券简称:海亮股份           公告编号:2019-036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六
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现将具体情
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 2018 年 6 月 15 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
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
    财政部于 2017 年 3 月 31 日分别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
具确认和计量(2017 年修订)》(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
—金融资产转移(2017 年修订)》(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
——套期会计(2017 年修订)》(财会〔2017〕9 号),于 2017 年 5 月 2 日发布了
《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 年修订)》(财会〔2017〕14
号),并要求境内上市的企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按照上述通知及上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和要求,公司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
应变更。
    (二)变更日期
    公司于 2018 年 3 季度开始按照修订后的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编制财务报
表。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1 日开始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
    (三)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后续发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于 2018 年 6 月 15 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以及 2017 年修订
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
第 24 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
具列报》(财会[2017]14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前期颁布的相关准则
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变更
    根据(财会〔2018〕15 号)的要求,公司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了列报
调整,并对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相应进行了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1、原“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项目合并计入新增的“应收票据及应收
账款”项目;
    2、原“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和“其他应收款”项目合并计入“其他应
收款”项目;
    3、原“固定资产清理”和“固定资产”项目合并计入“固定资产”项目;
    4、“工程物资”项目归并至“在建工程”项目;
    5、原“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项目合并计入新增的“应付票据及应付
账款”项目;
    6、原“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和“其他应付款”项目合并计入“其他应
付款”项目;
    7、“专项应付款”项目归并至“长期应付款”项目;
    8、新增“研发费用”项目,原计入“管理费用”项目的研发费用单独列示
为“研发费用”项目;
    9、在“财务费用”项目下列示“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明细项目;
    10、新增“资产处置收益”项目,将原在“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
中的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和损失列报于“资产处置收益”,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
损失仍在营业外支出科目列示;
    11、新增“其他收益”项目,用以反映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只涉及财务报表列报和调整,除上述项目变动影响外,本
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当
期和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任何影响。
    (二)根据财政部新金融准则,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以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作
为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
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
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
    2、将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由“已发生损失法”修改为“预期损失法”,要
求考虑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从而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
值准备;
    3、调整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等;
    4、进一步明确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
    5、修订套期会计相关规定,更好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6、金融工具披露要求相应调整。
    根据新金融准则的衔接规定,新金融准则的实施对公司 2018 年度及前期金
融工具的列报不会产生影响,无需追溯前期可比数据。首次执行新准则与原准则
的差异,将调整计入 2019 年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


    三、审议情况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经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
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国家财政部发布的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更
加客观公正的反映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符合目前会计准则及财政部、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
计政策变更事项。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一)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是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
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会计政策变更后,将更加客观、
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
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变更会计政策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
    综上,同意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最新要求,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依据充分,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更准确的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变更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同意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