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 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要求,我们作为浙江 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 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书面 确认和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与奥博特签署合作协议并成立合资公司,是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规划 的,可以凭借双方在铜管以及有色金属行业中的优势、地位以及互补性,强化行 业龙头优势,形成互利共赢的产业合作新局面。且本次参与投资事项的审议和表 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与奥博特签署合作协议并成立合资公司。 独立董事:范顺科、邓川、刘国健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