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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亮股份:关于公司股东减持公司股票的情况及致歉公告2022-01-19  

                         证券代码:002203          证券简称:海亮股份          公告编号:2022-004
 债券代码:128081          证券简称:海亮转债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减持公司股票说明并致歉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亮股份”)于 2022 年 1
月 18 日收到公司股东浙江海亮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该基金会已
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完成名称变更,变更后的名称为“浙江嘉行慈善基金会”)
发来的《关于减持公司股票说明并致歉的函》,现就有关事项披露如下:


    一、基金会减持公司股份情况
    2021 年 12 月 24 日,基金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以大宗交
易方式减持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共计 39,334,72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本
次减持后,基金会持有公司股份 61,073,47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11%,不再
是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2021 年 12 月 27 日,基金会发送《告知函》至
公司,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8 日,披露了《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至 5%以下
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94)、《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22 年 1 月 18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浙江海亮慈善基金会发出《关于对浙
江海亮慈善基金会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 14 号),指出基金会
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前述投资者及其
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后,通过证券交
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
减少 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 3
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会未在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下降至 5%时停止交易,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3.1.8 条和第 11.8.1 条的规
定。


       二、本事项的处理情况
       股东基金会向公司说明,此次减持发生未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
十三条之规定,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 1.4
条、第 3.1.8 条和第 11.8.1 条的规定,并非主观故意行为,主要系基金会股票
操作人员对减持相关规定解读理解不充分。基金会已进行了自查和深刻反省,并
就因此造成的影响表示诚挚歉意。


       三、基金会对本次减持公司股份的致歉声明
       基金会致歉声明:慈善基金会为浙江省首批经民政厅审核批准的非公募基金
会,完全独立运行,非海亮股份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主要从事扶贫、救灾、
助学、助孤、助残、大病救助、抚老等业务。基金会对本次减持公司股票行为进
行了深刻反省,并就本次行为向公司及广大投资者造成的负面影响表示歉意。基
金会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诚实守信,规范运作,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防止此类事情的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