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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达 意 隆: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2020-10-13  

                        证券代码:002209             证券简称:达意隆           公告编号:2020-045



                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收
到由坦桑尼亚律师转寄的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高等法院(以下简称“坦桑尼亚高
等法院”或“高等法院”)发出的《传票》、《起诉状》等诉讼资料。A-one Products
& Bottlers Ltd.(一家根据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法律成立并存续的公司,以下简称
“A-one”、“原告”)以公司及香港华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华运”)
为被告,向高等法院提起诉讼。A-one以与公司于2012年到2015年间签订的配件
订单(涉及订单金额总共约为8.78万美元),公司部分配件交货迟延、部分配件
未交货为由向高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84.54万美元,以及相
关利息、诉讼费和其他经济补偿。高等法院商事法庭已受理该买卖合同纠纷案。
【以上概称“商事案件”,案号:商事(2017)第105号】
    因该案件中涉及业务合同与A-one于2016年1月在北京提起的仲裁案内容相
关,基于仲裁案件已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委”)作
出生效裁决。公司依据在坦桑尼亚当地代理律师的分析,并按该代理律师的建议,
通过其依次向坦桑尼亚高等法院、上诉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修正程序等相关诉
讼程序,现管辖权异议处于上诉阶段,修正程序已被驳回。
    二、本次诉讼相关的诉讼、仲裁的情况概述
    (1)本次诉讼相关合同纠纷已经贸仲委作出生效裁决
    2016年1月,A-one以公司、香港华运为共同被申请人,向贸仲委提出仲裁申
请,要求公司支付约1,816.09万美元损失及赔偿等。2017年5月,贸仲委作出《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7)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676号】(以下
简称“《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包括A-one向公司及香港华运支付货款71.44
万美元、货款利息及其他费用等。随后,公司立即向坦桑尼亚高等法院申请承认
和执行该仲裁裁决。
    2018年2月27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撤销仲裁裁决
申请书》,A-one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书》。2018年4
月,公司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京04民特4号】,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已驳回A-one撤销裁决的申请。
    根据国内法律规定,上述仲裁裁决为已经生效裁决。
    (2)本次相关诉讼在坦桑尼亚的基本情况
    公司向坦桑尼亚高等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前述仲裁裁决过程中,A-one于
2017年7月27日,向坦桑尼亚高等法院提起了本次诉讼。
    2019年5月22日,公司收到坦桑尼亚高等法院出具的书面裁决【案号:商事
(2017)第342号】,其认可贸仲委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的效力并同意予以执行。
公司已委托在当地聘请的代理律师申请执行该裁决。
    2019 年 10 月 9 日,公司接到坦桑尼亚代理律师发来的坦桑尼亚高等法院对
商事(2017)第 105 号商事案件的判决书,高等法院对本次案件进行了判决,判
决内容如下:由被告(即公司和香港华运)共同和分别向 A-one 支付 4,845,362.509
美元的损失;被告应以上述第 1 点的金额为本金,按每年 15%的商业利率支付
A-one 利息,从通过第二被告(香港华运)向第一被告(公司)支付发票金额之
日起至判决之日止。被告应按法院判决金额为本金,按每年 11%的法院利率支付
A-one 利息,从判决之日起至全额付清之日止。被告被判向原告支付诉讼费用。
    2019年10月17日,公司委托坦桑尼亚当地代理律师向坦桑尼亚高等法院提出
撤销判决书的申请。2020年8月28日,公司收到坦桑尼亚高等法院作出的关于公
司申请撤销商事案件判决书程序的书面判决,坦桑尼亚高等法院判决驳回了公司
于2019年10月17日提出的撤销判决书的申请。
    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委托坦桑尼亚当地律师就驳回撤销裁决申请的判决向
坦桑尼亚上诉法院提出上诉申请。
    以上内容参见公司于2016年4月8日、2016年6月13日、2017年5月27日、2017
年8月29日、2018年2月28日、2018年4月11日、2019年5月24日、2019年10月11
日、2019年10月30日、2020年9月1日、2020年9月12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及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公司重大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6-036)、《关于重大仲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6-063、2017-026)、《关
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37)以及《关于诉讼暨重大仲裁的进展
公告》(公告编号:2018-017)、《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21、
2019-014、2019-027、2019-033、2020-041、2020-043)。
    三、案件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律师转交A-one向坦桑尼亚高等法院提交的关于商事案件判
决的执行申请以及高等法院关于该事项的开庭通知,执行申请以公司及香港华运
为共同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商事案件判决的本金及相关利息合计1023.99万美元。
A-one同时提供公司与香港华运于2019年5月22日获得坦桑尼亚高等法院作出的
判决【案号:商事(2017)第342号】作为执行财产线索,以此判决认可的贸仲
委《仲裁裁决书》中裁定A-one应支付公司及香港华运的所涉款项作为执行财产
标的,包括A-one应支付公司及香港华运的货款71.44万美元、货款利息及其他费
用31.77万美元,合计约103.21万美元。
    四、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在收到上述执行申请通知书后,公司已与律师团队讨论和商议,公司将委托
当地律师代理该事项,积极参与答辩,努力维护公司的正当利益。公司始终认为
坦桑尼亚高等法院对于上述商事案件的判决缺乏事实依据,并且商事案件中涉及
的相关事项已经贸仲委仲裁审理和作出仲裁裁决,而该仲裁裁决书的结果已得到
坦桑尼亚高等法院的认可;同时,公司通过坦桑尼亚代理律师向当地上诉法院提
出的管辖权异议的上诉程序仍未得到最终审理结论。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法院对该执行申请尚未进行审理,目前尚无法准确判断该事项对公司本
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本次事项的最终会计处理及其对公司相关财务数
据的影响,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
    目前公司依据中国贸仲委《仲裁裁决书》向坦桑尼亚高等法院申请执行的裁
定所涉款项(包括 A-one 应支付公司及香港华运公司的货款 71.44 万美元、货款
利息及其他费用约 31.77 万美元,合计约 103.21 万美元)已获得认可,本次 A-one
向坦桑尼亚高等法院申请执行事项若获得该国法院支持,将可能导致公司在该国
申请执行的上述债权在坦桑尼亚被抵扣,但公司仍可以在中国及其他区域申请执
行上述贸仲委裁决。除此之外,公司在坦桑尼亚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资产。
    由于坦桑尼亚国家营商环境较不稳定,公司在坦桑尼亚的销售一直采取代理
商销售模式,公司目前在坦桑尼亚没有进行过投资,且未来没有在坦桑尼亚进行
投资的计划。
    同时,本次商事案件的判决由坦桑尼亚高等法院作出,而截止公告日中国与
坦桑尼亚之间未缔结也未共同参加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的双边协议及国际
条约。目前公司未发现中国法院依据互惠原则对坦桑尼亚法院判决予以承认和执
行的商事案例;同时由于本次判决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已经贸仲委仲裁审理和做出
裁决,公司认为坦桑尼亚高等法院无对该商事案件的管辖权。
    综上,公司认为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上述案件,积极参加诉讼,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和要求,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会提醒投资者,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
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
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APPLICATION FOR EXECUTION OF DECREE》
    特此公告。




                                      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