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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达 意 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2年4月)2022-04-15  

                                                           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2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相关人
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
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
务。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及
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
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应充分地披露对投资者决策
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有关披露内容应充分揭示风险,符合中小投资者理解能
力。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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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
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
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
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
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违反法
律法规的,可以免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
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
可以暂缓或者免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性商业秘密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2 个月。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第九条暂缓披露、免于披露其信息
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不符合第九条、第十条要求,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及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暂缓、免于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
披露,并说明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
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二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
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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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
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
为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
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
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
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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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
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
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
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
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
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
当披露。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
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
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
免除。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
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
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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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上市公
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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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
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
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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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
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
者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
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
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
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
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
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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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
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
   (二)监事会决议;
   (三)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四)股东大会决议;
   (五)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
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
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
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
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上市公
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
信息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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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
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
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发生以下事件时,
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
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
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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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信息披露审批权限:
   (一)定期报告以及由出席会议董事(或监事)签名须披露的临时报告,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并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二)非上述(一)项须披露的其它临时报告披露权限:
   1、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2、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3、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同意签发;
   (三)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完成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组织信息披露文稿的审定
或撰写,对公告披露申请书、公司股票停牌、复牌申请书等进行签发并送达深
圳证券交易所。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
   (一)董事会秘书;
   (二)其他经董事会书面授权的人员。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
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三十五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讨论和决定涉及到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
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六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在公司
网站上发布信息时,应经过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由董事会秘书签发;遇公司内部
刊物上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或限定发放范围。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
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
公告。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三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刊载报纸为:《证券时报》及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至少在一种指定报刊上进行公告。
    第四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司章程、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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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除载于上述报纸之外,同时还载于深圳证券交
易所指定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本公司网站和其他公共媒体,但
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六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权限和责任划分

    第四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有直接
责任;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
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总部各部门、各分公司及子
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等为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
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
员。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
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四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
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应该按如下规定履
行职责:
    (一)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的
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
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三)遇有需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积极支持并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信息披露规则,积极按照监管机
构要求参加的各类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加强自律,防范风险,认真负责地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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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信息披露职责。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一)负责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之间
的沟通和联络,履行法定报告义务,配合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的检查和调查,
协调落实各项监管要求;
    (二)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
规定;
    (三)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
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其他投资者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四)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负责文件保管
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督促公司制定并严格执行内幕信息
管理制度,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公告;
    (六)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
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七)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
的职责;
    (八)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
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九)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十)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公
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
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披露
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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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     经理班子的责任:
   (一)经理班子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在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
内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情况、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
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
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二)经理班子应责成有关部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部门:财务部、各事业
部等对照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如有发生,部门负责人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
内报告总经理。
   (三)子公司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应当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在有关事项发
生的当日内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子公司经营、管理、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
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子公司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必须保证
该报告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承担相应责任,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
子公司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各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在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将以上相关信息提交董事会
秘书。董事会秘书需要进一步的材料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董事会秘书要求的
内容与时限提交。
   (四)经理班子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
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经理班子提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材料应履行相应的手续,并由双方就交
接的报告及材料情况和交接日期、时间等内容签字认可。
    第四十八条     董事的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
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三)就任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
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地向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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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报告。如果有两人以上公司董事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必须确定一人为主
要报告人,但该所有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共同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
息报告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监事的责任:
    (一)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
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二)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非监事会
职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四)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 15 天
以书面文件形式通知董事会。
    (五)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七章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档与管理

    第五十条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等档案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专
人负责管理。
    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
件和资料,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也应该妥善保管。
    第五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或其他部门的员工因工作需要借阅信息
披露文件的,须先向董事会秘书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借阅
手续,并需及时归还所借文件。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
应责任,公司应根据内部规章制度给其一定处罚。
    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置备于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供
社会公众查阅。查阅前须向董事会秘书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查阅有
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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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保密措施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
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五十五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十六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
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
披露。
    第五十七条 对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擅自在公开场合、新闻媒介披露重大
信息、经济指标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或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追究有关当事人的直接责任。违反有关法规的,按法规规定处理。
    第五十八条 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
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直到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
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九章    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
待机构。
    第六十一条 公司设股东咨询等专线电话,并在各定期报告中予以公布。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
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
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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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及《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以上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不少于”含本数。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公司《控股子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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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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