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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达 意 隆:《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10月)2022-10-28  

                                                        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2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 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
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
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
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树立尊重投资者及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
    (二)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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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四)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
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
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
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及基金经理;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为,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
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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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
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股东大会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
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三)投资者说明会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
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
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
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
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
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
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
说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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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3、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
露重大事件;
    4、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5、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四)一对一沟通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
者、分析师、基金经理等进行一对一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
相关建议。
    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
创造机会。
    (五)电话咨询
    公司设立专人接听投资者咨询电话,以方便投资者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
的问题。咨询电话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需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专人接听和
线路畅通。
     (六)邮寄资料
    为方便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必要时,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可根据投资者需要,
为投资者邮寄定期报告等有关资料。
    (七)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重大事项正式披露后,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
体发布信息。对于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不得以媒体采访或其他新闻报道的
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正式披露之前,不能向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
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八)路演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
取相关建议。
    (九)现场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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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交流。公
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
重大事件信息。
    (十)公司网站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可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
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
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十一)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
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
时发现并消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二条 公司应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
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
沟通和协商。
    第十三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咨询电话号码、传真、电子邮
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
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当网址、咨询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发生变更后,
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四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第十五条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
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六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上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
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其职责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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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制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方法,并负责具
体落实和实施。
    第十九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应对相关人员进行有针
对性的介绍和指导。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需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
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投资者投诉处理专门机构,董事会秘
书负责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
他职能部门、各子公司、及其责任人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秘书处理投诉
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各子公司、及其责任人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并应主动配合董事会秘书搞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及其职责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长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四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行业、产品、技术、流程、管理、研发、市
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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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证券市场的运行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
各子公司、全体员工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当以适当方式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负责人及有关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
统性培训,鼓励其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当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
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并借助互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
本。
       第二十八条 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
系活动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平台
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
资者关系档案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三十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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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
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
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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