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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合力泰:公司《章程》修正案2018-12-29  

						                        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需对《公司
     章程》进行相应修改,据此变更拟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新增第五章“党的
     组织”章节,《公司章程》原第五章及以后章节顺延。具体内容如下:


编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
          法》),参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
          (2016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参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
          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 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
          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和其他有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订)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2
                                            新增第十条   根据《党章》及《公司法》
                                            有关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
                                            织,开展党的活动,党组织发挥领导核
                                            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
                                        保落实。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
                                        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
                                        的工作经费。


3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司合并;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司收购其股份的。                    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活动。


4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方式;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二)要约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式;
    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5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       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
    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职工。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6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
    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 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 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     的本公司股份。
    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
    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
    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的相关规定发生变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 化的,本章程将相应修订。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的相关规定发生
    变化的,本章程将相应修订。
7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资计划;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资本作出决议;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事务所作出决议;                    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
    定的担保事项;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用途事项;                          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十六) 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四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个人代为行使。                      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8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向公司提出提案。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
    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 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 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       提案。
    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       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9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
    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决。                                     第一届董事候选人,由公司发起人
        第一届董事候选人,由公司发起 提名。以后各届非独立董事的董事候选
    人提名。以后各届非独立董事的董事 人由上一届董事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
    候选人由上一届董事会、连续 90 日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3%以
    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 上的股东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由上一
    股份 3%以上的股东提名,独立董事候 届董事会、上一届监事会、连续 90 日
    选人由上一届董事会、上一届监事 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 份 1%以上的股东提名。
    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          第一届由股东或股东代表担任的
    名。董事会成员中由单一股东或者具 监事候选人由公司发起人提名。以后各
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提名的董事人数 届由股东或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
不得超过半数。                     人由上一届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第一届由股东或股东代表担任 公司已发行股份 3%以上的股东提名。由
的监事候选人由公司发起人提名。以 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工会或
后各届由股东或股东代表担任的监 相关职工组织提名,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事候选人由上一届监事会、单独或者 等民主选举方式选举产生。最近两年内
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3%以上的 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提名。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 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
选人由工会或相关职工组织提名,通 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不得超
过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选举方式选 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举产生。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       凡具备《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 规定情形之一的,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
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 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被证
一股东提名的监事不得超过公司监 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
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最近

    凡具备《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 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因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被中国证监会采 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
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

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 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人员,不得被提名
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或监事。
员的,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对候选人
开谴责的,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 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不符合任职
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     资格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审
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议前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
的人员,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 名。
事或监事。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对候选 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不符合       股东大会在选举二名及以上董事
任职资格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监 或监事时采用累积投票制度,即在董
事会审议前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     事、监事选举中,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选人的提名。                       (包括股东代理人)可以将其持有的对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 所有董事、监事的表决权累积计算,并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将该累积计算后的总表决权向各董事、

    股东大会在选举二名及以上董 监事候选人自由分配,而不受在直接投
事或监事时采用累积投票制度,即在 票制中存在的分别针对每一董事、监事
董事、监事选举中,出席股东大会的 候选人的表决权限制,股东大会以累积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可以将其持 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
有的对所有董事、监事的表决权累积 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累积投票
计算,并将该累积计算后的总表决权 实施办法如下:
向各董事、监事候选人自由分配,而       (一)每位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不受在直接投票制中存在的分别针 括股东代理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乘
对每一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表决权限 以股东大会拟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之
制,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 积,即为该股东本次股东大会董事选举
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 的累积表决票数;
应当分别进行。累积投票实施办法如       (二)出席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下:                               理人)有权将上述累积计算后的总表决

    (一)每位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权自由分配,用于选举各董事候选人。
(包括股东代理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每一出席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数量乘以股东大会拟选举产生的董 人)用于向每一董事候选人分配的表决
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股东大 权的最小单位应为一股股份代表的表
会董事选举的累积表决票数;         决权。每一股东向所有董事候选人分配

    (二)出席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的表决权总数不得超过上述累积计算
代理人)有权将上述累积计算后的总 后的总表决权,但可以低于上述累积计
表决权自由分配,用于选举各董事候 算后的总表决权,差额部分视为股东放
选人。每一出席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弃该部分的表决权;
东代理人)用于向每一董事候选人分        (三)须符合下列条件方为有效:

配的表决权的最小单位应为一股股         1.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份代表的表决权。每一股东向所有董 东代理人)所持公司股份数量代表的表
事候选人分配的表决权总数不得超 决权(即为上述累积计算后的总表决权
过上述累积计算后的总表决权,但可 除以股东大会拟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
以低于上述累积计算后的总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差额部分视为股东放弃该部分的表         2.选举通过的董事人数不超过股
决权;                             东大会拟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董事候
    (三)须符合下列条件方为有效: 选人超过应当选董事人数时,按得票多

    1.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少排序,得票多者当选);
股东代理人)所持公司股份数量代表        (四)如当选的董事人数不足股东
的表决权(即为上述累积计算后的总 大会拟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时,股东大
表决权除以股东大会拟选举产生的 会应在剔除已当选的董事后,以尚未选
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举产生的董事人数为新的拟选举的董

    2.选举通过的董事人数不超过 事人数,在同次股东大会上重新进行董
股东大会拟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董 事选举,直至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拟选举
事候选人超过应当选董事人数时,按 的董事人数为止。但是,如在某次董事
得票多少排序,得票多者当选);      选举中,未能选举产生任何董事,则不

    (四)如当选的董事人数不足股 论股东大会是否已选举产生拟选举的
东大会拟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时,股 董事人数,该次股东大会应结束董事选
东大会应在剔除已当选的董事后,以 举,该次股东大会拟选举的董事人数与
尚未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为新的拟 实际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的差额应在
选举的董事人数,在同次股东大会上 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补足,若该次股东
重新进行董事选举,直至股东大会选 大会实际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不足本
举产生拟选举的董事人数为止。但 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差额部分
是,如在某次董事选举中,未能选举 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的两个月内
产生任何董事,则不论股东大会是否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补足;
已选举产生拟选举的董事人数,该次       (五)如出席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股东大会应结束董事选举,该次股东 代理人)违反章程规定进行董事选举,
大会拟选举的董事人数与实际选举 则视为该股东放弃对所有董事的表决
产生的董事人数的差额应在下次股 权。如股东大会违反章程规定选举董
东大会上选举补足,若该次股东大会 事,则因违反规定进行的选举为无效,
     实际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不足本章 由此当选的董事非为公司董事,造成的
     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差额部分 董事缺额应重新选举。
     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的两个月
     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补足;

         (五)如出席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违反章程规定进行董事选
     举,则视为该股东放弃对所有董事的
     表决权。如股东大会违反章程规定选
     举董事,则因违反规定进行的选举为
     无效,由此当选的董事非为公司董
     事,造成的董事缺额应重新选举。


10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五章   党的组织


11                                          新增第九十六条      公司设立中国
                                        共产党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员
                                        会(以下简称“党委”)和中国共产党
                                        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
                                        员会(以下简称“纪委”)。
12                                          新增第九十七条      公司党委和纪
                                        委的书记、副书记、委员的职数按上级
                                        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党章》等有关
                                        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


13                                          新增第九十八条      公司党委根据
                                        《党章》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包括: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
                                        署在公司贯彻执行;
                                               (二)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
                                        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
                                        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三)履行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主体
                                        责任,领导支持纪委(纪检部门)履行
                                        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四)加强企业基层党组织和党员
                                        队伍建设,注重日常教育监督管理,充
                                        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
                                        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干部职工积极投
                                        身公司改革发展事业;

                                               (五)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
                                        文明建设、统战工作、公司文化建设和
                                        群团工作;
                                        (六)研究其它应由公司党委决定的事
                                        项。
14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
     列职权:                           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会报告工作;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资方案;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方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和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方案;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八) 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设置;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 易等事项;
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 置;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
惩事项;                           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
度;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十六)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注释: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释: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
                                          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5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
     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 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但决议
     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半数通过。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 购本公司股份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
     票。                                 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
                                          票。


16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章程第九十
     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       九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           本章程第一百零一条关于董事的
     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       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二条(四)~(六)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
     级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


17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本章程第九十
     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       九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时适用于监事。                       用于监事。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
     不得兼任监事。                       得兼任监事。


18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
     下列职权:                          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
     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      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的建议;                            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 理人员予以纠正;
     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
     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 会;
     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股东大会;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 诉讼;
     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
     提起诉讼;                          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
     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 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
     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19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
     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 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
     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
     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权的 2/3 以上通过。                  2/3 以上通过。


20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二)       百八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
     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 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
     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       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

     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       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算。




                                                   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