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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鱼跃医疗:鱼跃医疗2021年度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2021-06-18  

                                          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鱼跃医疗”或
“公司(含子公司)”)2021 年度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
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
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4 号——员工持股
计划》(以下简称“《披露指引 4 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员工持股
计划(草案)》之规定,特制定《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员
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章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通过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建立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实现公司管理层和核心
员工与公司共同成长,在让公司管理层和员工享受公司发展成果的同时,也充分
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的凝聚力和竞争力,从而促进公司长期、持续、
健康发展。
    第三条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
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将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


                                     1
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四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和确定标准
    (一)参加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披露指引 4 号》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公司员工按照依
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二)参加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含
控股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骨干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对象
预计不超过 42 人,具体参加人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所有参加对象均需在公司任职,领取报酬并签订劳动合同或受公司聘任。
    公司监事会对持有人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
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持有人的资格等情况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
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出具法
律意见。
    第五条员工持股计划的规模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股规模不超过 6,622,222 股,约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0.66%。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总数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其中,任一员工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
应的公司股票数量任意时间内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员工持股计划持
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
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或可能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第六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于公司 2021 年 2 月 24 日至 2021 年 3 月 2 日专
用证券账户回购的鱼跃医疗 A 股普通股股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后,将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获得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


                                    2
户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9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与第五届监事会
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
并于 2021 年 2 月 10 日披露了《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
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司将以自有资金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方式回
购公司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
币 30,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50,000 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
币 30 元/股(含),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
内。
    截至 2021 年 5 月 31 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证券专用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 12,350,283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1.23%,最高成交价
为 28.92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27.60 元/股,成交总金额为 349,944,093.99 元
(不含交易费用)。
       第七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
的其他方式,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本
次员工持股计划不涉及杠杆资金,不存在第三方为员工参加持股计划提供奖励、
资助、补贴、兜底等安排。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筹集资金总额上限为 14,900 万元,以“份”作为认购
单位,每份份额为 1 元。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及相应金额根据
其实际出资缴款情况确定。
       第八条员工持股计划购买股票价格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受让公司回购股票的价格为 22.5 元/股,为截至 2021 年
5 月 31 日公司回购股份均价(28.34 元/股)的 79.39%。
       第九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48 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
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
期则自行终止。


                                        3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2 个月,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
出售或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含)份额同意并将相关议案报送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
存续期可以延长。
    3、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信息敏感期等情况,导致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持
有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变现时,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
所持 2/3 以上(含)份额同意并将相关议案报送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
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
    4、上市公司应当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届满前六个月披露提示性公告,
说明即将到期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5、上市公司应当至迟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届满时披露到期的员工持股
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届满后的处置安排。拟展期的,
应对照《披露指引 4 号》第九条的披露要求逐项说明与展期前的差异情况,并按
员工持股计划方案的约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及其合理性、合规性
    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
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 12 个月,锁定期届满之后本次计划分两期解锁,具体
解锁时点及比例如下:
    第一批解锁时点: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名下之日起 12 个月后,解锁股份数量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总数的
50%;
    第二批解锁时点: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名下之日起 24 个月后,解锁股份数量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总数的
50%。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取得标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
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2、员工持股计划的业绩考核

        解锁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锁期   以公司前三年(2018年-2020年)净利润均值(约10.80亿元)为



                                    4
                      基数,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

                      以公司前三年(2018年-2020年)净利润均值(约10.80亿元)为
    第二个解锁期
                      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8%。


     注:上述“净利润”以经审计的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为计

 算依据,且不包含因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及股权激励计划导致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

     若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对应的解锁期未能考核达标,则该解锁期对应的权益
 由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收回,择机出售后以获得的资金为限归还持有人原始出
 资及利息(届时由管理委员会确定执行标准)。如返还持有人后仍存在收益,
 则收益归公司所有。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交易限制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关于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相关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4、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合理性、合规性说明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设定原则为激励与约束对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购
买价格存在部分折价,因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在锁定 12 个月后分两期解锁,
解锁比例分别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总数的 50%、50%。公司认为,在依法合
规的基础上,锁定期的设定可以在充分激励员工的同时,对员工产生相应的约束,
从而更有效的统一持有人和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达成公司此次员工持股计划
的目的,从而推动公司进一步发展。
    第十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董事会负责拟定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二)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前,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工


                                       5
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就本次员工持股
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
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四)董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时,与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联的董事应当回避
表决。董事会在审议通过本计划草案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员工持
股计划草案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等。
    (五)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相关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两个交易日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六)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员工持股计划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在
召开关于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七)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员工持股
计划涉及相关董事、股东的,相关董事、股东应当回避表决。经出席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后(其中涉及关联股东的应当回避表决),员工持股计划
即可以实施。
    (八)公司应在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或将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
的 2 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比例等情况。
    (九)其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需要履行的程序。


                       第三章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第十一条管理模式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将自行管理,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
持有人会议由本员工持股计划全体持有人组成,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
并授权管理委员会作为管理方,负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事宜(包括但不
限于在锁定期满后出售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代表本员工持股计划
向持有人分配收益和现金资产等、代表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等)。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对管理委员会的职责进行明确的约定,并采取充
分的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并在股


                                    6
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持有人会议
    (一)持有人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持有人组成。所
有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持有人会议,并按各自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行使表
决权。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
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
行承担。
    (二)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
    (3)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
由管理委员会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是否参与及资金解决方案;
    (4)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5)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权利;
    (6)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清算和财产分配;
    (7)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与专业机构的对接工作;
    (8)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9)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计划规定的需要持有人
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三)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或者其他指定人选负责召集和主持,其
后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
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四)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 5 日将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
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它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
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7
    (5)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式通知至少
应包括上述第(1)、(2)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
明。
    持有人会议可以通过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类似的通讯工具召开,只要参加
会议的所有持有人能够听到并彼此交流,所有通过该等方式参加会议的持有人应
视为亲自出席会议。
    (五)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3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向持有人会
议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 3 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六)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
有人会议。
    (七)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1)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
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
方式为书面表决。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按其持有的份额享有表决权。
    (3)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
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
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4)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如经出席持有
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超过 50%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员工持股计划约定需
2/3 以上份额同意的除外),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5)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章
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6)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人员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表决票、


                                   8
会议材料、会议决议等应妥善保存。
       第十三条管理委员会
    (一)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代表持有人统一管理员工持股计划,监
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二)管理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 1 人。管理委员会
委员均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
数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当管理委员会委
员出现不再适合继续担任委员职务情形时,由持有人会议罢免原委员和选举新委
员。
    (三)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的规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
财产;
    (2)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员
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
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执行持有人会议的决议;
    (2)代表全体持有人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办理员
工持股计划持股数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锁定期届满后出售股票;根据持有人
会议的决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收益和现金资产的分配;办理持有人持股转让的变
更登记等事宜。);
    (3)决策员工持股计划弃购份额、被强制收回份额的归属及所收回份额的
授予、分配及相关价格的确定;


                                     9
    (4)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认购事宜;
    (5)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6)代表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7)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它职责。
    (五)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2)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3)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六)管理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可不定期召开,由管理委员会主
任召集,于会议召开 3 日以前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
对表决事项一致同意的可以以通讯方式召开和表决。
    (七)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委
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
决,实行一人一票。
    (八)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
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或其他法律允许的方式进
行并做出决议,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九)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
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
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
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
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
的投票权。
    (十)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
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十一)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2)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情况;
    (3)会议议程;


                                    10
    (4)管理委员会委员发言要点;
    (5)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十二)管理委员会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及会议记录应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十四条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事项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
制于以下事项:
    (一)授权董事会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
    (二)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三)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和提前终止作出决定;
    (四)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购买股票的过户、锁定和解锁的
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
算业;
    (五)授权董事会对《公司 2021 年度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作出
解释;
    (六)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参与公司配股等再融资事宜
作出决定;
    (七)授权董事会变更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及确定标准;
    (八)授权董事会签署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同及相关协议文件;
    (九)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调整,授权董事会根据调整情况对本次
员工持股计划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十)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
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完毕之日内
有效。
    第十五条风险防范及隔离措施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财产。公司不得侵占、挪用员
工持股计划资产或以其它任何形式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与公司固有资产混同。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方案以及相应的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对管理委员


                                    11
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约定,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充分。管理委员会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规
定,管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并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
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避免产生公司其他股东与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潜在的
利益冲突。
    (三)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可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为员工持股计划提供管
理、咨询等服务。


             第四章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第十六条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一)公司发生实际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
    若因任何原因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或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不作变更。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存续期内,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一)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员工持股计划即自动终止;
    (二)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全部出售,本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前 2 个月,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并提交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延长期届满后本员
工持股计划自行终止。
    (四)除自动终止、提前终止外,存续期内,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应当经
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清算与分配
    (一)管理委员会应于员工持股计划终止日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
按持有人所持份额比例进行财产分配。
    (二)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管理委员会可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
向持有人分配员工持股计划资金账户中的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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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交易出售
取得现金或有取得其他可分配的收益时,员工持股计划每个会计年度均可进行分
配,管理委员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及计划应付款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占持
股计划总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九条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份对应权利的情况及持有人对股份权益的占
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安排
    (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按实际出资份额享有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份
的资产收益权,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自愿放弃所持有股票的表决权。持有人通过员
工持股计划获得的对应股份享有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
利(包括分红权、配股权、转增股份等资产收益权)。
    (二)锁定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或经管理委员会
审议通过,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转让、质押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三)在锁定期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四)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员工持
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
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五)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
的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暂不作另行分配,待本员工持股计划
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是否进行分配。
    (六)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于员工持股计
划解锁后、存续期内择机出售相应的标的股票。
    (七)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对本
员工持股计划所对应的收益进行分配,如决定分配,由管理委员会在依法扣除相
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八)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管理委员会可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向持有
人分配员工持股计划资金账户中的现金。
    (九)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式
由持有人会议确定。
    第二十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出现离职、退休、死亡或其他不再适合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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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股计划等情形时,所持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
    (一)取消持有人参与资格
    员工持续计划存续期内,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管理委员会有权终止该等持
有人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在本条约定的下述条件成就之日起将其所持有的
员工持股计划相应份额按照认购成本与转让时份额对应的累计净值孰低的原则
强制转让给:①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其他持有人或由其他持有人按各自享有的份额
比例受让;②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其他员工(持有
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公司股票数量任意时间内累计不超过公司
股本总额的 1%),被强制转让的持有人应配合管理委员会办理相关转让事宜。
相应情形包括:
    (1)持有人经过辞职审批程序辞职或擅自离职的;
    (2)持有人无视劳动合同、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员工手册等公司规章制
度的规定,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公司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3)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拒绝与公司或子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的;
    (4)持有人合同未到期,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
    (5)持有人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或子公司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的;
    (6)持有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而被公司或子公司解除
劳动合同的;
    (7)持有人出现重大过错或业绩考核不达标,导致其不符合参与本员工持
股计划条件的;
    (8)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失职或渎职、与公司同业竞争等
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或给公司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
    (9)公司有证据证明持有人在任职期间,存在受贿、索贿、贪污、盗窃、
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等违法违纪行为,直接或间接损害公司利益。
    (二)持有人所持权益不做变更的情形
    (1)丧失劳动能力、退休、死亡
    存续期内,持有人发生丧失劳动能力、退休情形的,持有人在员工持股计划
内的份额保持不变。持有人发生死亡情形的,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并按原持有人
份额享有,直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清算分配,员工持股计划实现的收益部分亦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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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并按原持有人份额有。该等继承人不受需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
计划资格的限制。
    (2)职务变更
    存续期内,持有人职务变更但仍符合参与条件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
额或权益不作变更。
    (3)持有人离异的
    存续期内,持有人离异的,管理委员会只负责将应分配给该持有人的现金资
产支付给该持有人,持有人应自行处理其与原配偶的财产分配事宜。
    (三)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式由公司
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二十一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所持股份的处置办法
    若本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全部出售,且依照本计划规定清算、分配完毕的,
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即可终止。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2 个月,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出售
或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
(含)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提前
终止或延长。
    本员工持股计划拟提前终止或存续期满后,由管理委员会在约定的期限内完
成清算,并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由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按照持有人所
持份额进行分配。


                        第五章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第二十二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一)公司股票对应的权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票所对应的权益。
    (二)现金存款和应计利息。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财产,公司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委托归入其固有财产。因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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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收益归入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
有人享有继续在公司服务的权力,不构成公司或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
公司或子公司与持有人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第二十四条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税收等事项,
按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的规定执行,员工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
实施而需缴纳的相关个人所得税由员工个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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