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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鱼跃医疗: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1年度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2021-06-29  

                                                关于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2021年度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致: 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或“鱼跃医疗”)的委托, 指派张征轶律师、蔡丛丛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作为公司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4 号—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指引》”)
和有权立法机构、监管机构已公开颁布、生效且现行有效之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下简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所述的“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 就鱼跃医疗实施 2021 年度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
计划”)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 对鱼跃医疗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相关材料及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验证,
并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及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向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和讨论。

     本所已得到鱼跃医疗的保证, 即鱼跃医疗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及相关资料均是
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 无任何隐瞒、遗漏和虚假之处, 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
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并且
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在调查过程中, 对于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至关重要的文件, 本所律师已对该等文件进行了核查。本所律师对于出具法律意见至关重要
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
相关专业机构的报告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
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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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且仅根据中国现行
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 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不对公司本次
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公司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
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 本所律师已履行
了必要的注意义务, 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
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
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
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 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律师有权对上述相关
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基于以上所述,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本所律师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 鱼跃医疗系由江苏鱼跃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的方式
               设立, 并于 2007 年 6 月 28 日取得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
               3200002101267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8]415 号《关于核
               准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 鱼跃医疗
               于 2008 年公开发行 2,6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
               [2008]44 号《关于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
               知》同意, 鱼跃医疗网上发行的 2,080 万股 A 股股票于 2008 年 4 月 18 日起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 鱼跃医疗现持有镇江市行政审批局颁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 91321100703952657W 的《营业执照》。根据前述《营业执照》和《江苏鱼
               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鱼跃医疗
               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基于上文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鱼跃医疗是依法设立并
        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具备《指导意见》《信息披露指引》规定的实施本次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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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
               公司 2021 年度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已经公司 2021 年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 并经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已出具独立
               意见, 公司监事会已出具审核意见。

        (二) 本所律师根据《指导意见》《信息披露指引》的规定, 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
               要内容进行了逐项核查, 具体如下:

               1.   根据公司的相关公告以及公司的书面确认, 公司在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时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现阶段所必要的程序并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地实施了信息披露, 本所律师未发现他人利用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的情形。据此, 本所律师
                    认为,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一)条依法合规原则、
                    《信息披露指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相关规定。

               2.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相关公告以及公司的书面确认, 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 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 不存在公司以摊派、
                    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据此, 本所律师
                    认为,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二)条自愿参与原则、
                    《信息披露指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3.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相关公告以及公司的书面确认, 参与本
                    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将盈亏自负, 风险自担, 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据此,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三)
                    条风险自担原则、《信息披露指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4.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及公司的书面确认,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加
                    对象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中层管理
                    人员及其他核心骨干员工, 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对象预计不超过 42
                    人, 具体参加人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据此,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员工持股
                    计划的参加对象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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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及公司的书面确认,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
                    加对象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
                    式, 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 本次
                    员工持股计划不涉及杠杆资金, 不存在第三方为员工参加持股计划提供奖
                    励、资助、补贴、兜底等安排。据此,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的资金来源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条第 1 项的相关规定。

               6.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及公司的书面确认,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股票
                    来源于公司 2021 年 2 月 24 日至 2021 年 3 月 2 日专用证券账户回购的鱼
                    跃医疗 A 股普通股股票。据此,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
                    来源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条第 2 项的相关规定。

               7.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及公司的书面确认,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
                    续期为 48 个月, 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名下之日起算,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2 个月, 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出
                    售或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 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含)份额同意并将相关议案报送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本次员工持股
                    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信息敏感期等情况, 导致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变现时,
                    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含)份额同意并将相关议案报送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 公司应当在员工
                    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届满前六个月披露提示性公告, 说明即将到期的员工持
                    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据此,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期限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条第 1 项
                    的相关规定。

               8.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及公司的书面确认,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股
                    规模不超过 6,622,222 股, 约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
                    额的 0.66%。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 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
                    持有的公司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
                    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或可能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不超
                    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其中, 任一员工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
                    的公司股票数量任意时间内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据此, 本所律
                    师认为,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规模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条第 2
                    项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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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的书面确认,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设立后将自行管理, 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 持有人会议选
                    举产生管理委员会, 管理委员会代表持有人统一管理员工持股计划, 监督
                    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并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
                    理办法》对管理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约定, 管理委员会管理
                    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并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确保员工持股
                    计划的资产安全, 避免产生公司其他股东与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潜在
                    的利益冲突;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份对应权
                    利的情况, 持有人对股份权益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安排以及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出现离职、退休、死亡或其他不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
                    等情形时所持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进行了明确的约定。据此, 本所律师认
                    为,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七)项的相
                    关规定。

               10.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及公司的书面确认, 该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2) 基本原则; (3)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和
                    确定标准; (4) 员工持股计划的规模、股票来源、资金来源和购买价格; (5)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 (6) 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7)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8)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9) 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10) 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
                    员工所持有份额的处置办法; (11)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程序; (12) 员工持
                    股计划的会计处理; (13) 员工持股计划的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 (14)
                    其他重要事项。据此, 本所律师认为,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上述内容
                    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条、《信息披露指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

        基于上文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内容符合《指导意见》《信
        息披露指引》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重要事项

        本所律师根据《指导意见》《信息披露指引》的规定, 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加股东
        大会的回避表决安排、公司融资时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以及本次员工持股
        计划一致行动关系的认定进行了逐项核查, 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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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及公司的书面确认,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自愿放
               弃所持有股票的表决权; 持有人通过员工持股计划获得的对应股份享有除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包括分红权、配股权、转增股份等资
               产收益权)。据此,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加股东大会不涉及回避
               表决安排, 未违反《指导意见》《信息披露指引》的相关规定。

        (二)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及公司的书面确认,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
               内, 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融资时, 由管理委
               员会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是否参与及资金解决方案。据此, 本所律师认为, 公
               司融资时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未违反《指导意见》《信息披露指引》
               的相关规定。

        (三)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及公司的书面确认,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
               将放弃因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表决权, 且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在相关操作运行等事务方面将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保持独立性; 持有人会议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最高权力机
               构,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暨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吴群先生
               以及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持有人拟认购份额相对分散, 且相互
               之间无关联关系, 亦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存在一致行动的相关安排; 在
               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监事会审议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时, 参与本
               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吴群先生以及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将回避表决。
               据此,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前述一致行动关系的认定符合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基于上文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加股东大会不涉及回避表决安
        排, 公司融资时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以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一致行动关系
        的认定均合法合规。

四.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一) 已经履行的法定程序

               根据公司相关会议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阅公司的相关公告,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 公司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履行了如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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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15 日召开 2021 年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就本次
                    员工持股计划向员工充分征求了意见, 同意公司制定《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第一期员工
                    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八)条的相关规定。


               2.   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17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 2021 年度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度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
                    议案》等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议案, 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董事已就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符合《指导意见》
                    第三部分第(九)条、第(十一)条以及《信息披露指引》第八条第一款的相关
                    规定。


               3.   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17 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 审议了《关
                    于<公司 2021 年度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 2021 年度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等与本次员工持股
                    计划相关的议案, 并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已于 2021 年 6 月 17 日发表意见, 认为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 未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
                    权益, 已提前征求员工意见, 且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
                    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条、《信
                    息披露指引》第八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


               5.   公司已聘请本所律师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符合《指导意
                    见》第三部分第(十一)条、《信息披露指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二) 尚需履行的法定程序


               根据《指导意见》以及《信息披露指引》的相关规定, 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 公司尚需召开股东大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进行审议, 并在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两个交易日前公告本法律意见书;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
               议案进行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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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于上文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鱼跃医疗已按照《指导
        意见》《信息披露指引》的相关规定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
        序,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尚待鱼跃医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 2021 年 6 月 18 日, 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公
               告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决
               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第一
               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
               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
               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度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等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文件。


        (二) 根据《指导意见》以及《信息披露指引》, 随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 公
               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基于上文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鱼跃医疗已按照《指导
        意见》《信息披露指引》的相关规定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
        露义务, 鱼跃医疗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六.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鱼跃医疗是依法设立并有效
        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具备《指导意见》《信息披露指引》规定的实施本次员工持股
        计划的主体资格;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内容符合《指导意见》《信息披露指引》
        的相关规定;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加股东大会不涉及回避表决安排, 公司融资时本
        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以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一致行动关系的认定均合法合规;
        鱼跃医疗已按照《指导意见》《信息披露指引》的相关规定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
        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尚待鱼跃医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鱼
        跃医疗已按照《指导意见》《信息披露指引》的相关规定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
        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鱼跃医疗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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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第一期
员工持股计划公告材料, 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起公告, 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
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为实施 2021 年度第一期员工持股
计划之目的而使用, 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 并无任何副本。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事务所负责人



                                                   韩   炯    律师



                                                   经办律师



                                                   张征轶     律师



                                                   蔡丛丛     律师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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