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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鱼跃医疗: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2-04-23  

                                        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
         管理, 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 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部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董事长为主要责任
         人。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 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
         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公司由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办公室统一负责
         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
         咨询(质询)、服务工作。公司证券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具体负责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等日常工作。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
         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都应配合做
         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
         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重大投资行为,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 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
                  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 可能对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董事长或
                  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
                  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
                  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行较大变化,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
                  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   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四)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
                  二十;
         (十五)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六)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七)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和仲裁;
         (十八)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九)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二十)   公司分配股利, 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
                  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上市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
         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三)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
                  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七)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
                  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
                  机构的工作人员;
         (八)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登记备案和报备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 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
           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及其知悉内幕
           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 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
           进行确认。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 ——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的相关要求, 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信息。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
           核查, 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报送及时。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报送工作。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 保证所填
           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
           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
           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 应当填写本
           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 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
           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
           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 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根据事项
           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 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 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
           并做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
           大事项, 除按照本条第一款要求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 还应当制
           作重大事项进行备忘录,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
           时点的时间、参与决策人员名单、策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督促备忘录
           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内幕信
           息登记管理的相关要求, 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
           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
           日起至少保存十年。中国证监会及江苏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调取
           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 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
           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 在内幕信
           息依法披露前, 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不得
           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
           施, 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不得
           在公司内部非业务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
           支配地位, 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 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
           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
           损失的, 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
           卖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漏
           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 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并在 2 个工作日
           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江苏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 给公
           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 公司将视情节轻重, 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
           并保留向其索赔的权利。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
           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一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 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若擅自
           披露公司信息,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 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
           损失, 构成犯罪的, 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依据中国证监会与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相悖,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四月
附件:

                                 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内幕信息事项:
        内幕信                                                           知悉                                   内幕信
                                                                                知悉内                 内幕信
 序     息知情                                        职务    知悉内幕   内幕            内幕信息                 息                登记
                    身份证号码        所在单位/部门                             幕信息                 息所处            登记时间
 号     人员姓                                        /岗位   信息时间   信息              内容                 公开时               人
                                                                                 方式                  阶段
          名                                                             地点                                     间




      公司简称:鱼跃医疗                                                           公司代码: 00222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签名:                                                     公司盖章:

      董事会秘书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