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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鱼跃医疗: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的专项管理制度2022-04-23  

                                        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的专项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管理工作, 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
         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 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 董事会应当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是指登记在其名下
         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      还包括记载
         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五条   公司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
         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 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
           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
           重大事项等进展 情况, 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
           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 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
           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 可一次
           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     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 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
           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 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
           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
           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或因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
           种年内新增股份, 新增无限售条件股票当年可转让 25%, 新增有限售
           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
           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
           为基数, 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 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
           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 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
           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
           让:


           (一)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公司
                    股票且尚在承诺期内的;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的。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
           买入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并及时披露相关人员前
           述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和公司收回收益的
           具体情况等。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 因特殊原因推
                    迟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   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管理公司上述人员的
           身份及持股变动的自查和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的变动情况, 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
           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
           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
           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
           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
           离任职时间等):


           (一)   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
                    始登记时;


           (二)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
                    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
                    日内;


           (三)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
                    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
               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 深圳证
             券交易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
             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
             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 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
             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在锁定期间,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
             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 应当自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 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   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二)   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


             (三)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


             (五)   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 子女、兄
                      弟姐妹;


              (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有特殊关系, 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第四章 处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规定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
             门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