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 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就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关于《孙公司租赁办公场地暨 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认真了解和核查,基于独立立场判断,现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本次公司与关联方的办公场地租赁暨关联交易事项是基于公司的实际情况 进行的,满足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本次交易遵守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 则,参照市场情况协商确定交割,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及依据公允,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审批程序没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同意 此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于春 王千华 万遂人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