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跃医疗: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1-23
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
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就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公司发行 GDR 的相关议案及提名独
立董事候选人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了解和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对公司发行 GDR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 GDR 并在
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及转为境外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
GDR 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 GDR 募集资金使
用计划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 GDR 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
方案的议案》等公司发行 GDR 相关事项的议案。我们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发行有利于拓展公司的国际融资渠道,满足公司海内外业务发展需
求,提升公司国际化品牌和企业形象,因此同意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公司发行
GDR 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及转为境外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2、本次发行上市具体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方案合理,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因此同意董事会审议的
《关于公司发行 GDR 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方案的议案》。
3、本次发行 GDR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决策是董事会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做
出的决定,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是必要且可行的。该事项的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公
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及公司的利益,
因此同意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公司发行 GDR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
4、本次发行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是董事会依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的,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该分配方案有利于保持公司利润分
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利于公司实现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有效保护
了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因此同意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公司发行 GDR 并在瑞士证
券交易所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对提名钟明霞女士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1、我们认为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钟明霞女士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权益。
2、经审阅独立董事候选人钟明霞女士的个人履历等资料,我们认为钟明霞
女士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工作经验;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市场禁入措
施,未曾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
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立案调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提名钟明霞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
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王千华一一万遂人一一于 春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