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跃医疗: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4-29
证券代码:002223 证券简称:鱼跃医疗 公告编号:2023-018
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3年4月
2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发布了《关
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通知》(财会【2022】31 号)(以下简称“准则
解释第 16 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
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
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
会计处理”等内容。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将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从规定的起
始日开始执行。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
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执行。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相关具体
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变更日期
准则解释第 16 号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
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
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
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解释第 16 号规定对于企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
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
税影响,并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
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
对于企业(指发行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
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
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
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
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
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
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
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
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执行该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
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2、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解释第 16 号明确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修改日当日的公允
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
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样
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
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
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
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本解释的上述
规定。执行该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3、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
处理
解释第 16 号规定,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
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
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
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
资产成本的交易等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第十一条
(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
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
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本公司按照解释 16 号规定进行处理。对于公司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
最早期间的期初,对该交易因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
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
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按照本解释和《企业会计
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的规定,将累计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
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情况。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相关规定进行
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符合有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
对公司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
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调整,修订后
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
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江
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根据财政部颁布的相关准则变更会计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
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