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大讯飞: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2020年4月)2020-04-22
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
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
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提供财务资助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办法的
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
等、自愿的原则。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决策程序
第四条 拟接受被财务资助企业申请的,或拟主动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
均应征得董事长同意,由财务部对被财务资助企业进行资格审查。
第五条 财务部完成对被财务资助企业的资格审查工作后,报本公司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三章 对外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为前款以外的其他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
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时应当回避表决。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
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
应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如适
用)应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为公
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上述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财
务资助,且条件同等。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对于属于下列情形之
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
约定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
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三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一)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
(二)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
月内。
第四章 对外财务资助的经办部门及其职责
第十四条 对外财务资助的主办部门为本公司财务部。必要时,可聘请法律
顾问协助办理。
第十五条 对外财务资助过程中,公司财务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认真做好被财务资助企业的资产质量、经
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向本公司董事
会提供财务上的可行性建议;
(二)具体经办对外财务资助手续;
(三)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后,及时做好对被财务资助企业的跟踪、监督
工作;
(四)认真做好有关被财务资助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办理与对外财务资助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六条 对外财务资助过程中,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协同财务部做好被财务资助企业的资格审查工作,向本公司董事会
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建议;
(二)负责起草或从法律上审查与对外财务资助有关的一切文件;
(三)负责处理对财务资助过程中出现的法律纠纷;
(四)本公司实际承担财务资助责任后,负责处理对被财务资助企业的追
偿等事宜;
(五)办理与对外财务资助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五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
订)》及相关文件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章 罚 责
第十八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造成企业损失的,将追究有关
人员的经济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