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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大讯飞: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2021-11-11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科大讯飞股权激励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 2021 第 1404 号



致: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科大讯飞”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承诺和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出具日前科大讯飞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
实出具的。
    2、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与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说明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3、本所律师已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科大讯飞本次解除限售事
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4、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解除限售事项有关的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评论。本法律意见书中如有涉及会
计报表、审计报告内容,均为本所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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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
于该等数据、报告等内容,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5、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愿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
他材料一同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事项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
证,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的授权和批准

    1、2020 年 9 月 18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科大讯
飞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拟向 1,942 名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 2,727.27 万股,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均为人民币普通股,约占本
次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2409%;授予价格为 18.28 元/股。公司独立
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认为激励对象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2、2020 年 10 月 9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科
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科大讯飞
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股权激
励的相关事宜。
    3、2020 年 10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因原激励
对象杨克志等 9 名激励对象由于离职原因已不再满足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的授予条件,公司取消上述 9 名人员拟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并对激励对
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
数调整为 1,933 人,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调整为 2,722.42 万股。
    4、2020 年 10 月 26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同时审议通过了《关于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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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条件成就暨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董
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10 月 28 日,向 1,933 名激励对象授
予 2,722.42 万股限制性股票。
    5、2020 年 12 月 15 日,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股份上市。在本
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确定后的资金缴纳过程中,由于邢存岭等 5 名原激
励对象因离职等个人原因,已不再满足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授予
条件,公司取消上述 5 名人员拟获授的 3.74 万股限制性股票;原激励对象郑昕
鑫、刘勋亮等 28 名激励对象因待离职、资金不足等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
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 32.20 万股。鉴于上述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
激励对象人数变更为 1,900 人,授予股份数量变更为 2,686.48 万股。
    6、2021 年 4 月 18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激励对象中有部分员工离职或上一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公司对相关 37 名激
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相应部分的 232,1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
销。
    7、2021 年 11 月 10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由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有部分员工当选监事
或离职,公司对相关 60 名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相应部分的 449,3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根据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回购价格调整为 18.08 元/股。
    8、2021 年 11 月 10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确认
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已成就。监事
会对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确认,认为上述激励对象满足
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相应的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公
司为其办理解除限售手续。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
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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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结果相符,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相关事宜。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
     事项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科大讯飞股份有限
     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解除限售条件的成就情况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本所律师对公司及激
     励对象是否符合解除限售条件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解除限售条件                            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况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
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864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名激励对象中,有 1 人当选职工监事、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59 人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该 60
选;                                                      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性股票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上述人员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事项已经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形的;                                                    通过;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个解除限售期满足解限条件的人员为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804 人。

公司财务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 2020 年实现营业总收入 130.25 亿
对于按照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以达到
                                                          元,相比 2019 年增长 29.23%。
公司财务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解除限售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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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2019 年为基准年度,在 2020 至 2022 年的会计年度中,分年
度对公司财务业绩指标进行考核。其中,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业
绩考核目标为:以 2019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 2020 年营业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5%。
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上年度考核 C 档及以上解除该次应解除限售部分的 1,804 名激励对象考核均为 C 档及 C 档
100%;考核 D 档解除该次应解除限售部分的 60%,其余 40% 以上
公司回购注销;考核 E 档解除限售 0%,公司 100%回购注销。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
     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安排

          公司董事会拟定了各激励对象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
     安排,具体如下:
          (一)解除限售比例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为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 30%。
          (二)解除限售对象及数量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对象及股票数量如
     下:
                                                                          本次解除限售实
                                      获授的第二期限    本次可解除限售
       人员                                                               施后继续锁定的
                姓名       职务         制性股票数量    的限制性股票数
       类型                                                               第二期限制性股
                                            (股)          量(股)
                                                                          票数量(股)
                         董事、副总                                              210,000
     高级管    段大为                         300,000            90,000
                             裁
     理人员
                汪明      财务总监             60,000            18,000           42,000
         其他 1,802 名核心骨干             25,823,400         7,747,020        18,076,380
                  合计                     26,183,400         7,855,020        18,328,38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
     售安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拟实施的本次解除限售事宜符合《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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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
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需按照《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本次解除限售尚需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相关解除限售手续。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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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在安徽省合肥市签字盖章。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二份。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卢 贤 榕



                               经办律师:费 林 森



                                         冉 合 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