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大讯飞:《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修订案2022-04-22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修订案
(修改部分以黑体标注)
修改前条款 修改后条款 修订依据
第一条 为规范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
第一条 为规范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以 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中
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原文件废止或更新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结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科大讯飞股份有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 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
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 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
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 外:
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一)提供财务资助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 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 第 1 号——主板上市
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 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 公司规范运作》6.1.1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 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
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行。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
照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
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新增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
运作》6.1.8
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
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
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七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
司等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合并调整至第九条
公司为前款以外的其他关联人提供财 运作》6.1.5
务资助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关联股
东在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时应当回避表决。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 第八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 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
运作》6.1.3
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直接提交股 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东大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
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
第十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
且该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为公司的控股
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上述其他
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 运作》6.1.5
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
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同等。
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
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
原因以及上市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
由,上市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
供相应担保。
第十七条 公司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第十七条 公司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及相 原文件废止
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文件要求进行信息披
关文件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工作。
露工作。
第十八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
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
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
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
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新增
能及时还款的; 运作》6.1.7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
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
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
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国家日后颁布的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 后的《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
行。 行。
注:因增加第三条和第十八条、删除第七条,其他条款序号相应变更
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