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大讯飞: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第一期行权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2022-10-29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
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之股票期权第一期行权相关事宜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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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
股票期权第一期行权相关事宜之
法律意见书
致: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或“科大讯飞”)的委托,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
的规定,就公司《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一期行权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行权”)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已得到科大讯飞如下保证:科大讯飞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
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
律师做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导、疏漏之处。
(三)本所仅就公司本次行权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行权所涉
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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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做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
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
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
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行权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科大讯飞本次行权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
材料一同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
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行权已取得的批准与授权
2021 年 9 月 26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科大讯飞
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科
大讯飞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
案》及《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
发表了同意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2021 年 9 月 26 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科大讯飞
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科
大讯飞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科大
讯飞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人员
2021 年 10 月 13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名单》等议案。
《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
事项的议案》。
2022 年 10 月 27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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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
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根据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行权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履行了相应的程序,
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行权的情况
(一)等待期将届满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自股票
期权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期权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申请行权所获总量的 30%。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登
记完成日为 2021 年 11 月 4 日,股票期权第一个等待期将于 2022 年 11 月 3 日届满。
(二)本次行权的条件已成就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在下列条件同时满足的前提下,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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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相关文件的说明,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情形,本次激励计划满
足行权的条件。
3. 公司层面业绩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第一个行权期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为以公司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 2021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0%。根据公司相关文件说明,
公司 2021 年营业收入为 183.14 亿元,较 2020 年增长 40.61%,满足行权条件。
4.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在公司层面考核达标的前提下,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决定激励对象当年度能否行权。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合格的,
其所获授股票期权中当期进入行权期的可以行权,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
的,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注销该激励对象相应部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根据
公司相关文件说明,本次激励计划 70 名激励对象 2021 年度绩效考核均为合格,满足
行权条件。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条件已满足,符合
行权条件的 70 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公司将于规定期间内为激励对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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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行权程序。
5. 本次行权的相关情况
根据公司 2022 年 10 月 27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本
次可行权的核心骨干人员总计 70 人,本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50.49 万份,本次
行权价格为 52.85 元/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等待期将届满,
行权条件已成就,行权的人数、数量及价格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有权
办理本次行权的相关事宜,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行权已履行现阶段
必要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
相关规定。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第一期等待期将届满,行权条件已成就,
行权的人数、数量及价格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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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系《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第一期行权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2 年 10 月 27 日出具,一式贰份,无副本。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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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江舟 金 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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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