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大讯飞: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2023-04-21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
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四月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科大讯飞”)的委托,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及《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就科大讯飞本次激励计划注
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注销”)相关事
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
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本所仅就公司本次注销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有关会计、审计等
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做出判断的合
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
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
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注销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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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科大讯飞本次注销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
材料一同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
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2021 年 9 月 26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科大讯飞
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科
大讯飞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
案》及《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
发表了同意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2021 年 9 月 26 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科大讯飞
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科
大讯飞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科大
讯飞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等议
案。
2021 年 10 月 13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2023 年 4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股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根据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
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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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注销的情况
(一)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具体情况
1. 激励对象离职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中有 5 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再
具备激励资格。根据《管理办法》及《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规定,公司将注销该 5 名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达行权条件的 7.196
万份股票期权。
2. 业绩考核未达标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及《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每个会计年度对公司财务业绩指标
进行考核,以达到公司财务业绩指标作为激励对象行权的必要条件。本次激励计划之
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的公司财务业绩考核指标为:以公司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
公司 2022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60%。若公司业绩考核达不到上述条件,则激励
对象相对应行权期所获授的可行权数量由公司注销。经审计,公司 2022 年营业收入
为 188.20 亿元,较 2020 年营业收入增长为 44.50%,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第
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未达标。因此,公司将注销本次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第二个行
权期 65 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 47.406 万份股票期权。
综上,公司将对本次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满足行权条件的
合计 54.602 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1. 激励对象离职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中有 58 人离职,已不再具备激励资格,
该 58 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 689,080 股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
2. 业绩考核未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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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因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
标而未能解除限售,则公司将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本次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第
二个解除限售的公司财务业绩考核指标为:以公司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
2022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60%。经审计,公司 2022 年营业收入 188.20 亿元,较
2020 年营业收入增长为 44.50%,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的解锁条件未达标。全部激励对象(共 2,071 名,包括个人绩效考核为 D 的激励对象
13 名)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合计 6,802,710 股限制性股票全部由公司回购注销。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价格及资金来源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为 26.38 元/股。根据公司的相关文件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
为公司自有资金。
(四)本次注销的影响
根据公司的相关文件说明,本次注销不会影响本次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会对
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注销股票期权的原因及股票数量、本次回购注
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价格、数量和资金来源,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注销不会影响激励计划的继续实
施,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三、本次注销的信息披露
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将及时公告《第六届董事会第二
会议决议公告》《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注销股权激励计划部分股
票期权的公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及独立董事意见等文件。
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
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
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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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根据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
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注销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批准与授权,履行了相应的程
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注销股票期权的原因及
股票数量、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价格、数量和资金来源,均符合《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注销不会
影响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已
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
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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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系《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
意见书》之签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3 年 4 月 19 日出具,一式贰份,无副本。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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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江舟 金 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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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