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大讯飞:《重大经营决策制度》修订案2023-04-21
《重大经营决策制度》修订案
(修改部分以黑体标注)
修改前条款 修改后条款 修订依据
第二条 本制度下的经营决策是指公司运
第二条 本制度下的经营决策是指公司
用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
运用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含委托贷款
贷款等)、购买或出售资产、提供财务资
等)、购买或出售资产、提供财务资助、
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 根据《深圳证券
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
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 交易所上市公
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 司自律监管指
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 引第 7 号——交
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
等。 易与关联交易
(2023 年修
第五条 公司投资决策(包括收购、出售 第五条 公司投资决策(包括收购、出售 订)》“第三十五
资产)权限: 资产;不包括委托理财、远期外汇交易) 条 上市公司进
1、公司拟投资(包括收购、出售资产) 权限: 行委托理财的,
的项目符合以下任一情况的,由公司董事 1、公司拟投资(包括收购、出售资产) 应当建立健全
会批准,超出该范围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审 的项目符合以下任一情况的,由公司董 委托理财专项
议批准: 事会批准,超出该范围的由公司股东大 制度”、“上市公
(1)公司投资的资金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会审议批准: 司从事期货和
审计的净资产的比例在 30%以内。 (1)公司投资的资金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衍生品交易应
(2)一年内收购、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 审计的净资产的比例在 30%以内。 当建立健全内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在 30% (2)一年内收购、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 控制度”的规
以内。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在 30% 定,公司已建立
(3)单笔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以内。 专项的《委托理
经审计的净资产的比例在 5%以内,委托 (3)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财管理制度》和
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 5%以上、30%以下的固定资产( 包括改 《远期外汇交
产的比例在 10%以内。 建、扩建、环保等厂房、设备)投资 、 易业务内部控
(4)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5% 技术引进投资。 制制度》,故投
以上、30%以下的固定资产( 包括改建、 2、公司总裁可以决定以下拟投资(包括 资决策权限不
扩建、环保等厂房、设备)投资 、技术 收购、出售资产)项目: 包括“委托理
引进投资。 (1)公司投资的资金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财、远期外汇交
2、公司总裁可以决定以下拟投资(包括 审计的净资产的比例在 10%以内。 易”,并删除《重
收购、出售资产)项目: (2)一年内收购、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 大经营决策制
(1)公司投资的资金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在 10% 度》关于“委托
审计的净资产的比例在 10%以内。 以内。 理财”的相关规
(2)一年内收购、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 (3)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定。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在 10% 5%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
以内。 3、由于投资风险大,决策投资项目不能
(3)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5% 仅考虑项目的报酬率,更要关注投资风
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 险的分析与防范,对投资项目的决策要
3、由于投资风险大,决策投资项目不能 采取谨慎的原则。公司在进行重大投资
仅考虑项目的报酬率,更要关注投资风险 决策时,需聘请技术、经济、法律等有
的分析与防范,对投资项目的决策要采取 关机构和专家进行咨询。
谨慎的原则。公司在进行重大投资决策 4、公司核心技术的转让需由公司董事会
时,需聘请技术、经济、法律等有关机构 批准。
和专家进行咨询。
4、公司核心技术的转让需由公司董事会
批准。
第六条 公司对外融资决策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融资决策程序: 1、发行企业债券和股票,报公司股
1、发行企业债券和股票,报公司股 东大会审批。
东大会审批。 2、单笔贷款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
2、单笔贷款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净资产 10%以下(含 10%),且
审计的净资产 5%以下,且全年累计不超 全年累计不超过 20%的,由总裁批准; 决策程序进一
过 20%的,由总裁批准;单笔贷款金额在 单笔贷款金额全年累计超过 20%以上的 步完善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10%以上, 任意贷款,以及单笔贷款金额在公司最
30%以下,且全年累计不超过 50%的,由 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10%以上,30%
公司董事会批准;超出上述标准的,由公 以下,且全年累计不超过 50%的,由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司董事会批准;超出上述标准的,由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
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新增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一致的,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执 第十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 因新增第九条,
行。 执行。 序号相应变更
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