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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大讯飞: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2023-04-21  

                                                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

披露工作,防范国际贸易业务中的汇率风险,保证汇率风险的可控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023 年修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外汇管理等相关法律及规章,结合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远期外汇交易是指为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以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而在

银行办理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业务、外汇掉期业务、外汇期权业务、双货

币存款、套期保值等。

第三条 公司远期外汇业务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还应遵守本制度的

相关规定。

                          第二章 远期外汇交易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目前仅从事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以规避风险为主要目的,禁

止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五条 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远期

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

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合约外币金额

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实际需求总额。同时,针对根据公司财务需要发生的外币融资,

公司参照上述原则,合理安排远期外汇业务的额度、品种和时间,以保障远期外汇业务的有

效性。

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远期外汇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外汇业

务。

第八条 公司须具有与远期外汇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

接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远期外汇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

正常经营。
                          第三章 远期外汇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从事远期外汇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

当发表专项意见。

第十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

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远期外汇业务。

第十一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远期外汇业务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

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

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

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远期外汇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相关责任部门:

(一)财务中心:是远期外汇业务经办部门,负责远期外汇业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日

常管理。

(二)供应链采购及销售部门:是远期外汇业务基础业务协作部门,负责提供与未来收付汇

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

(三)证券部:负责远期外汇业务信息披露工作。

(四)审计与监察部:对远期外汇业务的决策、管理、执行等工作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公司远期外汇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财务中心负责远期外汇业务的管理,应加强对货币汇率和与外币借款相关的各种利率

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中止远期外汇业务的建议方案。

(二)供应链采购部门根据采购订单进行外币付款预测,各事业部销售部门根据销售订单进

行外币收款预测,将相关基础业务信息报送财务中心汇总后用于汇率风险防范的分析决策。

(三)财务中心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汇率和利率波动风险为目的,根据货币汇率和与外币

银行借款相关的各种利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订远期外汇业务交易计

划,经审批后实施。
(四)财务中心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计划,结合基础业务信息,

选择具体的外汇金融产品,向金融机构提交申请书等业务相关材料。

(五)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外汇金融产品,并与公司确认。

(六)财务中心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外汇金融产品交易通知书后,检查是否与申请书一致,

若出现异常,经办人员应核查原因,并将有关情况报告财务总监。

(七)财务中心应对公司远期外汇业务的盈亏情况进行关注,并定期向财务总监报告情况。

(八)公司证券部负责履行交易事项的公司审批程序,并按规定实施信息披露。

(九)公司审计部与监察部应每季度对远期外汇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

情况进行审查。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四条 参与公司远期外汇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

司的远期结售汇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远期外汇有关的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远期外汇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由公司审计与监察部负

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在远期外汇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中心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远期外汇合约中

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七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中心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董事

长及相关人员,由董事长判断后下达交易指令。

第十八条 当公司远期外汇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远期外汇业务亏损或潜

亏金额占公司前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时,财务中

心应立即向董事长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董事长应及时商讨

应对措施,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第七章 远期外汇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业务在经董事会审议之后需以董事会决议公告形式披露,同时

以专项公告的形式详细说明远期外汇具体情况以及必要性和合理性。

第二十条 公司披露远期外汇业务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事项公告,公司披露的事项至少应当包括:远期外汇交易的目的、

外汇业务品种、拟投入资金及业务期间、远期外汇交易的风险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
措施等;

(三)保荐机构应就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必要性、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内控制度是否合理

完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如有);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

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公

司开展远期外汇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

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

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有关外汇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财务中心负责保管,保管期限至

少 15 年。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

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