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威视讯: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案)2022-07-20
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案)
(2022 年 7 月 19 日经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监督检查 ......................................... 5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 ....................................... 7
第四章 附则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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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
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明确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
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
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以及《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应当在《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所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
作,行使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各种权利,维护
公司、股东及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监事会议事活动以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和召开监事会会
议两种形式开展。
第五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 2 名为股东代表出任,1
名由公司职工代表出任。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由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选
举产生和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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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监事会印章管理要求:
(一)监事会主席保管监事会印章,印章应存放在安全、有保密
措施的场所,非工作时间应将印章存放在保险柜内。
(二)使用监事会印章需经监事会主席批准。为履行公司信息披
露义务且内容已经监事会审议通过而使用印章的,监事会主席可授权
公司监事会秘书使用。印章只能用于监事会有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
于通知、决议、记录、声明等)的使用,落款部分应当有“深圳市天
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字样。
(三)不得将印章带出办公区以外使用。特殊情况需携带外出使
用时,需经公司监事会主席同意,由印章保管人负责监督印章的使用
与备案登记。
(四)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对加盖监事会印章审核不严、不按
规定程序使用监事会印章、擅自将监事会印章带出使用,给公司名誉、
声誉造成影响、给公司利益带来损失、给公司带来法律纠纷等等,将
根据公司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监事会的日常事务由监事会秘书处理,监事会主席
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秘书在监事会主席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负责监事会日常
事务工作,包括监事会各类公文的起草;监事会定期会议、临时会议
的会务和文秘工作;负责监事会与公司股东之间的工作联系;与监事
会工作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传递,做好档案管理;承办监事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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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
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应当保证公司及
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无法保证
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必要时可向股东大会或有权机关报告;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及《公
司章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认为必要时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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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担;
(十)本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
(三)《公司章程》规定或监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或者不履行其职权时,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1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会
议。
第十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事项:
(一)公司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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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
(三)董事会重大决策程序及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四)公司经营运行中金额涉及公司数额较大的融资、投资、担
保、抵押、转让、收购、兼并等经济行为;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情况及在执行公司职务
时有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行为;
(六)《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监督职权。
第十二条 监事会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制
止无效时,应及时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主要形式:监事会依照法定程序对相关事项
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监事会成员列席董事会、有选择性地列席总
经理办公会及公司其他有关会议、专项检查、专题调研、实地考察、
个别交流、查阅公司财务和审计定期报表资料等方式,必要时,要求
公司审计、监察部门进行核实和解释说明,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进行核实、取证等多种形
式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监事会在履行监督职权时,针对所发现问题可采取下
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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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出口头或书面通知,要求予以纠正;
(二)向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报检查结果,提出整改建议,必
要时向股东大会报告;
(三)对于需要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应签署 3 份以上同样格式内容并阐明会议议题的书面要
求,提请董事会召集;
(四)如董事会于收到前述书面文件之日起 10 日内未能发出召
集会议的通知时,监事会可于董事会收到该书面文件之日起 3 个月内
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的程序应与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的程序
相同。监事会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临时
股东大会的,由公司给予监事会必要地协助;
(五)向国家有关监督机构、司法机关报告或者提出申诉。
第十五条 公司监事会依法对公司下属分公司和控股企业实施
监督检查,参照上述程序执行。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监事会临时会议可以随
时召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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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
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
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
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
或者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的议题主要包括:
(一)审核公司定期报告,从监督角度提出监事会的分析意见及
建议;
(二)审议公司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利润分配方案,重点分析评
价资金运行情况、公司资产质量和保值增值情况;
(三)审议公司重大资产收购和出售、重大关联交易等事项,分
析评价重大投资决策落实和运作情况;
(四)讨论监事会工作报告、工作计划;
(五)评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的情况,当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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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时出现违法违规、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行为,
议定制止该等行为的措施;
(六)议定对董事会决议的复议建议;
(七)议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
(八)讨论《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九)监事会认为有必要讨论的其他议题。
第十八条 监事会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应当
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视情况至少用 2 日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
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应当说明重在对公司规范
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
策。
第十九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秘
书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
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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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在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3 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
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
告。
第二十条 监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5 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邮件或电子邮件的方
式发出。非直接送达监事本人的,还应当通过电话向监事本人进行确
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监事会临时会议可随时召开,可以通过电话等口头方
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应给监事以必要的准备时间,召集人应当在会议
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会议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
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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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
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会议召集人
(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
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
或专人送达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
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出席方可
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
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
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
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
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
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五条 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
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
代表大会等予以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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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
确的意见。任何列入会议通知的提案,监事会均应予以审议。
监事在监事会会议上均有发言权。
会议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外部审计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监
事会会议接受质询,解答所关注的问题。上述人员无故不得缺席监事
会邀请列席的会议。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原则上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
为:记名投票以及其他能够充分表达监事意见的合理方式。监事会决
议应当经过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
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的决议与临时会议的决议均属监
事会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秘书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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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
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
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秘书应当参照上述规
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三十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
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
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
说明的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
录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
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
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二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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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市规
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
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如有)、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
议记录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以上。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活动所需经费列入公司年度预算,须经监事
会主席审批并按照公司财务制度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中“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订
时亦同。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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