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尔股份:独立董事独立意见2020-06-10
歌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歌尔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 2020 年 6 月 9 日
召开,作为歌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认真阅读了相关会议资料,
基于独立、客观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独
立意见
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26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
《关于核准歌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
监许可[2020]780 号)。公司分别于 2019 年 9 月 10 日召开第四届董
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以及 2019 年 9 月 27 日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在前述议案授权范
围内确定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
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全体股东
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进一步明确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
案的相关事项。
二、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独立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公司 2019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
完成后,申请办理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
事宜,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代表负责办理具体事项。该事项符
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相关事
项。
三、关于公司开立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
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独立意见
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相关项目实施主体将与保荐机构/主承
销商、开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
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该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能规范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管理、存放和使用,
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
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歌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夏善红 王田苗
王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