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产丽星:独立董事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调整及所涉及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2012-12-12
独立董事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调整及
所涉及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
《关于调整公司 2012 年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修订公
司 2012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签署〈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
公司与深圳市通产集团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以现金认购非公开发行股份的
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议案》等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调整,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
日、发行底价和发行股数上限、决议有效期进行了调整,该调整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战略和资本市场的走势,有利于本次发行的顺利
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经调整的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均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
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1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与
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与深圳市通产集团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以现金认
购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在审议上述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全
部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在审议相关议
案时,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本次非公开
发行股票方案调整及所涉及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庞大同 熊楚熊 苏启云
2012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