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产丽星: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3-05-02
证券代码:002243 股票简称:通产丽星 公告编号:2013-030号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 190 号文核准,深圳市通产丽
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通产丽星”)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10688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 6.66 元/股。截至
2013 年 4 月 16 日止,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711,820,800.00 元,扣
除各项发行费用计人民币 21,558,052.00 元,实际募投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90,262,748.00 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特殊合伙)对本次非公开发行增
加注册资本及股本的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13 年 4 月 17 日出具大华验字
[2013]000104 号《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0688
万股后实收资本的验资报告》。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于 2013 年 4 月 26
日、2013 年 4 月 27 日与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国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及相关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
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国贸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
长城证券、国信证券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中国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756260827070,截止 2013 年 4 月 16 日,专户余额为 692,512,128.00 元。该金
额包含 未扣 除之 发行 费用 2,249,380.00 元,扣 除发 行费 用后 之专户 余额
690,262,748.00 元将用于广州丽盈塑料有限公司时尚消费品塑料包装、灌装技
术改造项目、苏州通产丽星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时尚消费品塑料包装、灌装生产基
地建设项目、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购买厂房及配套设施项目、深圳市通
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时尚消费品塑料包装技改项目、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
司国家级技术中心升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基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专项管理的需要,本专户主要负责深圳市通产丽星股
份有限公司国家级技术中心升级项目所需募集资金的存储与管理,其余四个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所涉募集资金将由公司及其子公司在其他银行另立专户进行存储
和管理。包括:广州丽盈塑料有限公司时尚消费品塑料包装、灌装技术改造项目
158,590,000.00 元、苏州通产丽星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时尚消费品塑料包装、灌
装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187,160,000.00 元、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购买厂
房及配套设施项目 202,090,000.00 元、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时尚消费
品塑料包装技改项目 82,422,748.00 元。
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若有),公司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
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长城证券和国信
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2、公司与中国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长城证券和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
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长城证券和国信证券
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
和中国银行应当配合长城证券和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长城证券和国信证券对
公司定期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长城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董建明、徐浙鸿,授权国信证券指
定的保荐代表人张远航、徐新正可以随时到中国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
中国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中国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长城证券或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中国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
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中国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长城证券和
国信证券。中国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照
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之间确定)的,中国银行应及时以传
真方式通知长城证券和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长城证券和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长城证
券或者国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中国银行,同时
按本协议要求向公司、中国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
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中国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长城证券或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长城证
券或国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长城证券或国信证券调查
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和丁方督导期结束后失
效。
二、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
长城证券、国信证券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民生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801014170044800,截止 2013 年 4 月 27 日,专户余额为 202,090,000.00 元。
该专户仅用于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购买厂房及配套设施项目募集资金
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若有),公司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
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长城证券和国信
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2、公司与民生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长城证券和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
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长城证券和国信证券应
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
民生银行应当配合长城证券和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长城证券和国信证券对公
司定期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长城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董建明、徐浙鸿,授权国信证券指定
的保荐代表人张远航、徐新正可以随时到民生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
民生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民生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长城证券或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民生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
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民生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长城证券和
国信证券。民生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照
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之间确定)的,民生银行应及时以传
真方式通知长城证券和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长城证券和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长城证券
或者国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民生银行,同时按
本协议要求向公司、民生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
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民生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长城证券或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长城证
券或国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长城证券或国信证券调查
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和丁方督导期结束后失
效。
三、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八卦岭支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长城
证券、国信证券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光大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8980188000208963,截止 2013 年 4 月 27 日,专户余额为 82,422,748.00 元。
该专户仅用于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时尚消费品塑料包装技改项目募集
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若有),公司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
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长城证券和国信
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2、公司与光大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长城证券和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
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长城证券和国信证券应
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
光大银行应当配合长城证券和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长城证券和国信证券对公
司定期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长城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董建明、徐浙鸿,授权国信证券指定
的保荐代表人张远航、徐新正可以随时到光大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
光大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光大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长城证券或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光大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
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光大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长城证券和
国信证券。光大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照
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之间确定)的,光大银行应及时以
传真方式通知长城证券和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长城证券和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长城证券
或者国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光大银行,同时按
本协议要求向公司、光大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
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光大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长城证券或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长城证
券或国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长城证券或国信证券调查
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和丁方督导期结束后失
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 年 5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