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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通产丽星: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2013年5月)2013-05-15  

						                 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
       (本制度于2013年5月15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
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
率,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和《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募集资金使用》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
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募集并用
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遵循专户存放、
规范使用、如实披露、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公司
董事会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

    第五条   非经公司股东大会作出有效决议,任何人无权改变发行申请文
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用途。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募集资金使用》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及时披露募
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
项履行保荐职责,有权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本制度的
规定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
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八条     为保证募集资金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集中管理。公司董事会应选择信誉良好、服务周到、存取方便的商业银行设
立专用账户存储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和募集资金的存储由公司财务部负责
办理。

    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九条   募集资金专户在数量及数量的管理上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
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须在同一
专户存储;

    (二)因募投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提交书面申请并征得其同意;

    (三)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超出金额应存放于
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四)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针对每次融资独立设置募集资金
专户。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募集资金专户数量,设置多个募集资金专户
的,公司应说明原因,并提出保证高效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控制募集资金安
全的措施。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

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

币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5%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交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

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交所备案后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
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
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上述
内容应纳入前条所述的三方监管协议之中。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必须定期核对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确保账实一
致。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
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
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
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
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的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投资。严格禁止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
人占用公司的募集资金。

   第十五条 公司可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
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三)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详细披露募集资金
闲置的原因,投资的产品发行主体出现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
损等重大不利因素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提示风险,并披露为确保资金安
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原则上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应当为商业银行,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按照《深交所股票上
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以外其他金融机构的,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且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
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备深交
所并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
“超募资金”) 的,超募资金应根据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求,经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按照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的进行使用:

    (一)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

    (二)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三)归还银行借款;

    (四)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五)进行现金管理;

    (六)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超募资金在尚未使用之前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
进度情况使用;通过子公司实施项目的,应当在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管
理。如果仅将超募资金用于向子公司增资,参照超募资金偿还银行借款或补
充流动资金的相关规定处理。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保荐机构、独立董事应出具专
项意见,符合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深交所《股票上市规
则》第九章、第十章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暂时补充流动资金,适用第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借款或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
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司十二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二)公司应承诺偿还银行借款或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
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三)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借款或补充流动资金,每十二个月内

累计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
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八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执行权限和程序规定如
下:

    (一)募集资金使用的依据是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

    (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按照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批:

    1、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

究报告编制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

    2、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查;

    3、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4、公司总经理负责按照经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组织

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5、资金使用部门填写募集资金使用申请表;

    6、公司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联签募集资金使用申请表;

    7、公司财务部执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履行申请
和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项目投资的支出,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

用申请,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或公司预算范围内单项投资在人民币50万元以

内的投资项目,包括合同签订、付款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在募集资金使用计

划或公司预算范围内单项投资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投资项目,
合同签订、付款等程序均需由董事长审批。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的所有投
资必须严格按照信息披露程序进行披露。

    第二十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严格按项目预算及董事会已审议批准
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投入。因特别原因,预算发生较大差异时,按下列程
序审批: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部门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负责部门编制投资项
目超预算报告,详细说明超预算的原因、新预算编制说明及控制预算的措施;

    (二)实际投资额超出预算10%以内(含10%)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

会议批准;

    (三)实际投资额超出预算10%以上(不含10%)30%以下的,由董事

会批准;

    (四)实际投资额超出预算30%以上(不含30%)的,由董事会审议后,

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每半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进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
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
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二十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
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
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如有):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
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二十四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
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
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

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发行申请文件已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

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除外。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完成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的,应当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重大资产购置方式等实施方式的,还应在
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
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五) 过去十二个月内未进行风险投资,并承诺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
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风险投资。

    (六)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
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
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
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超过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还应当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八条     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交所认定为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方可变更募集资
金投向,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它相关法律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防范投
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

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
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
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
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
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
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五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最近三年内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

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并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
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

   第三十六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
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
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万元人民币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

金承诺投资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

披露。

   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
充流动资金)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履行相应程
序及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因部分募集资金项目终止或者
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后出现节余资金,公司拟将该部分募集资金变更为永
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五)公司应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
投资并对外披露。

    第三十八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

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低于募集资金净

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
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
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
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

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
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
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
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
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在鉴证报告披露后的

10个交易日内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
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

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公司应当在收到核查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

并公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募
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至少应在相关资产权属变更后的连续三期的年度报
告中披露该资产运行情况及相关承诺履行情况。

   该资产运行情况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账面价值变化情况、生产经营情况、
效益贡献情况、是否达到盈利预测(如有)等内容。

   相关承诺期限高于前述披露期间的,公司应在以后期间的年度报告中持
续披露承诺的履行情况,直至承诺履行完毕。

   第四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
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
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
企业实施的,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应适用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