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产丽星: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3-05-27
证券代码:002243 股票简称:通产丽星 公告编号:2013-040号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通产丽星”)于 2013
年 4 月 26 日与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国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国贸支行签订
了 《 募 集 资 金 四 方 监 管 协 议 》( 详 见 刊 登 在 《 证 券 时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 上《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3-030 号)。基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专项管理的需要,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国贸支行专户主要负责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国家级技术中心升级
项目所需募集资金的存储与管理,其余四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涉募集资金将由
公司及其子公司在其他银行另立专户进行存储和管理。
苏州通产丽星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时尚消费品塑料包装项目由公司全资子公
司苏州通产丽星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通产丽星”)实施, 公司已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先行以自筹资金 18,716.00 万元以增资方式投入苏州通产丽
星,并经吴江昊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昊盛验资字(2012)第 104 号验资
报告验证,上述款项截止 2013 年 5 月 2 日,已使用 254.38 万元,剩余款项
18,461.62 万 元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刊 登 在 《 证 券 时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 上《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自筹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036 号)。为确保该募集资金的规范使用,
苏州通产丽星于 2013 年 5 月 24 日与长城证券、国信证券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将上述
剩余款项 18,461.62 万元存放于中信银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协议主要
内容如下:
苏州通产丽星与中信银行、长城证券、国信证券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
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苏州通产丽星已在中信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账号为 7441010182600243054,截止 2013 年 5 月_24 日,专户余额为
184,616,2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苏州通产丽星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募
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苏州通产丽星可以以定期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苏州通产丽星承诺存单到
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
长城证券和国信证券。苏州通产丽星存单不得质押。
二、苏州通产丽星、中信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长城证券和国信证券作为通产丽星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
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苏州通产丽星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长城证
券和国信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通产丽星制订
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
使其监督权。苏州通产丽星和中信银行应当配合长城证券和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
询。长城证券和国信证券对苏州通产丽星定期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情况。
四、苏州通产丽星授权长城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董建明(身份证号码:
130322197202230011)、徐浙鸿(身份证号码:340104196905093026),授权国信
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远航(身份证号码:440105198306034517)、徐新正(身
份证号码:41022119791222421X)可以随时到中信银行查询、复印苏州通产丽星
专户的资料;中信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中信银行查询苏州通产丽星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长城证券或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中信银行查询苏州通产
丽星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中信银行按月(每月_10_日之前)向苏州通产丽星出具对账单,并抄送
长城证券、国信证券和苏州通产丽星母公司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中信
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苏州通产丽星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中信银行应于两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方式通知长城证券、国信证券,同时
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长城证券和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长城证
券或者国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中信银行,同时
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苏州通产丽星、中信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
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中信银行三次未及时向长城证券或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长城证券或
国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长城证券或国信证券调查专户
情形的,苏州通产丽星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苏州通产丽星、中信银行、长城证券、国信证券四方法定代表
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
且丙方和丁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