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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通产丽星: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3-06-13  

						 证券代码:002243                股票简称:通产丽星                公告编号:2013-044号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通产丽星”)于 2013
年 4 月 26 日与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国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国贸支行签订
了 《 募 集 资 金 四 方 监 管 协 议 》( 详 见 刊 登 在 《 证 券 时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 上《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3-030 号)。基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专项管理的需要,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国贸支行专户主要负责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国家级技术中心升级
项目所需募集资金的存储与管理,其余四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涉募集资金将由
公司及其子公司在其他银行另立专户进行存储和管理。
     广州丽盈塑料有限公司时尚消费品塑料包装、灌装技术改造项目由公司全资
子公司广州丽盈塑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丽盈”)实施, 为加快“广州丽
盈技改项目”实施进度,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及 2013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向广州丽盈塑料有限公司增资的议
案》,同意公司使用本次募集资金 158,590,000.00 元单方对广州丽盈进行增资,
102,793,621.99 元计入实收资本,其余 55,796,378.01 元计入资本公积。为确
保该募集资金的规范使用,广州丽盈于 2013 年 6 月 9 日与长城证券、国信证券
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泰然支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签订了《募集
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将上述款项 158,590,000.00 万元存放于平安银行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广州丽盈与平安银行、长城证券、国信证券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广州丽盈已在平安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账号为 11007760097501,截止 2013 年_6_月_9 _日,专户余额为
   158,590,0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广州丽盈塑料有限公司时尚消费品塑料
   包装、灌装技术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广州丽盈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若有),广州丽盈承诺存单到期
   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
   通知长城证券和国信证券。广州丽盈存单不得质押。
        二、广州丽盈与平安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
   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
        三、长城证券和国信证券作为通产丽星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
   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广州丽盈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
   督。长城证券方和国信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以及通产丽星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
   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广州丽盈和平安银行应当配合长城
   证券和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长城证券和国信证券对广州丽盈定期现场
   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广州丽盈授权长城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董建明、徐浙鸿,授权
   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远航、徐新正可以随时到平安银行查询、复
   印广州丽盈专户的资料;平安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
   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平安银行查询广州丽盈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长城证券和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平安证券查询广
   州丽盈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平安银行按月(每月_10_日之前)向广州丽盈出具对账单,并抄送
   长城证券和国信证券和广州丽盈母公司通产丽星。平安银行应保证对账单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广州丽盈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平安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长城证券和国信证券,同时提供
专户的支出清单。平安银行只根据划转指令监管资金,不监管实际用途。
       七、长城证券和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长城证券或者国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平
安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广州丽盈、平安银行书面通知更
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平安银行三次未及时向长城证券或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长城
证券或国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长城证券或国信
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广州丽盈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九、本协议自广州丽盈、平安银行、长城证券、国信证券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
完毕且长城证券和国信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发生
的争议,由四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可向平安银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特此公告。




                         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 年 6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