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产丽星: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3-09-13
证券代码:002243 证券简称:通产丽星 公告编号:2013-061 号
二 0 一三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况发生。
2、独立董事候选人庞大同先生、梅月欣女士、宋萍萍女士的任职资格和独
立性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3 年 9 月 13 日(周五)上午 9 时 30 分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布吉坂田五和南路 49 号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
有限公司坂田分厂
3、股权登记日:2013 年 9 月 9 日
4、会议方式:现场会议记名投票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楚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 5 人,代表 201,914,441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5.33%。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中银(深
圳)律师事务所陈国尧律师、邢松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作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通过以下决议:
(一)会议逐项审议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以累积
投票的方式选举王楚先生、曹海成先生、方建宏先生、张冬杰先生、孙江宁先生、
成若飞先生、庞大同先生、梅月欣女士、宋萍萍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排
名不分先后),其中庞大同先生、梅月欣女士、宋萍萍女士为独立董事,任期至
2016年9月14日,该议案分项表决结果如下:
1、会议以 201,914,441 股赞成,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王楚为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赞成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
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会议以 201,914,441 股赞成,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曹海成为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赞成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
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3、会议以 201,914,441 股赞成,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方建宏为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赞成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
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4、会议以 201,914,441 股赞成,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张冬杰为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赞成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
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5、会议以 201,914,441 股赞成,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孙江宁为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赞成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
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6、会议以 201,914,441 股赞成,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成若飞为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赞成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
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7、会议以 201,914,441 股赞成,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庞大同为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赞成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
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8、会议以 201,914,441 股赞成,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梅月欣为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赞成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
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9、会议以 201,914,441 股赞成,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宋萍萍为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赞成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
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二)会议审议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以累积投票
的方式选举刘丹女士、戴海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林茂
青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期至2016年9月14日,该议案分项表决结果
如下:
1、会议以 201,914,441 股赞成,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刘丹为公司第三届
监事会监事的议案》,赞成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的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会议以 201,914,441 股赞成,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戴海为公司第三届
监事会监事的议案》,赞成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的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三)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13 年
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201,914,44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弃权票为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
(四)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13 年
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201,914,44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弃权票为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陈国尧律师、邢松律师就本次会议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一)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二 O 一三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
限公司二 O 一三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