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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通产丽星:关于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的公告2013-09-13  

						 证券代码:002243          证券简称:通产丽星           公告编号:2013-063号



                     关于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合同签署情况
     1、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通产丽
星”或“出租方”)与深圳市金方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方华”或“承
租方”),于 2013 年 9 月 13 日在深圳市签署《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与《补充
协议》(合称为“租赁合同”),公司根据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对公司坂田厂
房出租项目的招标结果将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坂田五和南路 49 号厂房及配套设施
(以下简称“租赁标的”)整体出租给金方华,租金为 562,073 元/月,租金按月
收取,租赁期限为三年,出租起始日期不晚于 2014 年 2 月 1 日,具体时间另行
确定。
    2、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
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坂田厂房及配套设施整体出租的议案》。
    3、本次房产出租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属于重大资产重组。该项交易无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也无需政府相关部门批准。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1)注册号:440307104898218
    (2)公司名称:深圳市金方华实业有限公司
    (3)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坂田社区宏扬学校东侧 9 号
第 8 楼 803
    (4)法定代表:陈宏武
    (5)注册资本:5000 万元人民币
    (6)主营业务: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投资管理(不含金融、
证券、保险、银行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须事先取得行政许可的事
项);物业管理;物业租赁;五金交电、电子产品、金属材料的购销(不含再生
资源回收经营);在合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国内贸易(法
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
    (7)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与公司发生类似业务的交易金额及占公司同类业务的
比重
    交易对方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在上述交易前未与公司发生过业务交易行
为。
       三、租赁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租赁标的系本公司所持有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坂田五和南路 49 号厂房及
配套设施,占地面积 24945.17m2,建筑面积 24817.5m2,具体如下:
                                                   建成   土地   建筑面积
          标的名称              权证号码
                                                   年份   用途   (平方米)
       一号厂房第一层   深房地字第 6000263958 号   1996   工业       4500
       一号厂房第二层   深房地字第 6000263960 号   1996   工业     1036.47
           二号厂房     深房地字第 6000263962 号   2003   工业     4134.94
           三号厂房                /               2006   工业    5260.45
             仓库       深房地字第 6000263964 号   2003   工业    4200.64
             宿舍       深房地字第 6000263966 号   2003   工业      5685
    该出租标的不存在抵押、质押,不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者
仲裁事项,也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四、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
       1、租赁价格
    第一年租赁价格为 562,073 元/月,租金每年递增,递增幅度为上一年租金的
3%。
       2、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三年,出租起始日期不晚于 2014 年 2 月 1 日,具体时间另行确
定。
       3、租赁收入
    3 年租金收入为 2084.78 万元。
       4、结算方式
    租金按月收取,收取时间为每月 15 日前。
       5、合同签署时间
    2013 年 9 月 13 日
       6、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签订之时起生效。
       7、租赁保证金
    出租方交付租赁房屋时,承租方应向出租方交付 3 个月租金数额的租赁保证
金,即人民币 1,686,164.40 元。保证金由出租方保管,不计利息。
       8、交易定价依据
    通过委托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进行招标确定。
       9、违约责任
    租赁期间,承租方应按时交付租金及其他应支付的一切费用,如有拖欠租金,
每日按拖欠费用总额的 1%加收滞纳金。若承租方拖欠租金十五日以上(含十五
日),出租方有权停止水电供应,拖欠租金一个月以上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并追回所欠租金和费用,收回租赁厂房。
       10、其他
    出租方同意委派一名员工协助承租方进行物业管理,承租方承担该员工工资
每月 5000 元,保险费用由出租方承担.
       五、合同对公司的影响
    该合同的履行将提升公司深圳生产基地管理效率、生产效率及厂房使用效
率,对公司未来三年的经营成果有一定积极影响,但不构成重大影响。公司主要
业务不会因履行本合同而对交易对方形成依赖。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2、《房屋租赁合同》;
 3、《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