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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通产丽星: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2013-09-13  

						证券代码:002243           股票简称:通产丽星          公告编号:2013-062号




                   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
议于 2013 年 9 月 13 日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已于 2013 年 9 月
6 日以邮件、专人送达的方式送达给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次会议
应参加会议的董事 9 人,实际现场参加会议的董事 9 人,本次会议由全体董事推
举董事曹海成先生召集和主持,公司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会议的内容以及召集、召开的方式、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与会董事就本次会议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第一项、第二项议案以记
名投票方式表决,其余议案以举手方式表决),形成了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董
事长的议案》;
    原董事长王楚先生任期届满,经本次董事会选举,同意曹海成先生为公司董
事长,任期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王楚先生继续担任公司董事。
    二、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三届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和主任
委员的议案》;
    (1)第三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主任委员:曹海成先生


                                     1
    委 员:曹海成先生、庞大同先生(独立董事)、王楚先生、孙江宁先生、
成若飞先生
    (2)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主任委员:宋萍萍女士(独立董事)
    委 员:宋萍萍女士(独立董事)、庞大同先生(独立董事)、梅月欣女士(独
立董事)、曹海成先生、孙江宁先生
    (3)第三届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
    主任委员:庞大同先生(独立董事)
    委   员:庞大同先生(独立董事)、宋萍萍女士(独立董事)、梅月欣女士(独
立董事)、方建宏先生、孙江宁先生
    (4)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主任委员:梅月欣女士(独立董事)
    委 员:庞大同先生(独立董事)、梅月欣女士(独立董事)、宋萍萍女士(独
立董事)、方建宏先生、张冬杰先生
    三、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
经理的议案》;
    同意根据董事长提名,聘任孙江宁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至第三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
    四、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
总经理的议案》;
    同意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成若飞先生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姚正禹先生为
公司副总经理并兼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续聘刘如强先生、彭晓华女士为公司副总
经理,任期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五、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
工程师的议案》;
    同意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赖小化先生为公司总工程师,任期至第三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
    六、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
工艺师的议案》;

                                     2
    同意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陈文涛先生为公司总工艺师,任期至第三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
    七、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董
事会秘书的议案》;
    彭晓华女士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
    同意根据董事长提名聘任彭晓华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至第三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


    郑云舫先生由于个人原因不再在公司任职,不再续任公司副总经理,公司对
郑云舫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所做的工作和贡献表示感谢。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议案发表了
独立意见, 同意聘任孙江宁先生为公司总经理,成若飞先生为公司常务副总经
理,姚正禹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并兼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刘如强先生为公司副
总经理,彭晓华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赖小化先生为公司总工程
师,陈文涛先生为公司总工艺师。《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董事意见》
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八、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审
计室主任的议案》;
    同意根据公司审计委员会提名聘任熊斌先生为公司审计室主任,任期至第
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九、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财
务部长的议案》;
    同意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孙勇先生为公司财务部长,任期至第三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
    十、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证
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同意聘任任红娟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期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十一、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坂田
厂房及配套设施整体出租的议案》。

                                   3
    同意根据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坂田厂房出租项目的招标结果
将公司坂田厂房及配套设施整体出租给深圳市金方华实业有限公司,并与其根据
其本次投标文件签署相应的《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与《补充协议》,租金为
562,073 元/月,租金按月收取,租赁期限为三年,出租起始不晚于 2014 年 2 月
1 日,具体时间另行确定。


    特此公告。
                                       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 年 9 月 14 日



附个人简历:
    孙江宁先生:中国国籍,56 岁,大学本科学历,上海交大 EMBA,工程师。
曾就职于冶金工业部第一冶金建设公司、广州市同和金属结构厂、深圳万科股份
有限公司;曾任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本公司总经理、副董
事长、监事会主席,现任本公司总经理,深圳兴丽彩董事、广州丽盈董事、丽源
祥董事、香港丽通董事、香港美盈董事、深圳丽琦董事长。与公司其他董事、监
事、高管人员及除丽源祥外的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
人之间无关联关系。除上述任职外,最近五年未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孙江宁先生通过丽源祥间接持有公司股票,丽源祥持有公司股份
13,535,989 股,孙江宁先生持有丽源祥股份比例为 16.10%。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
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
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成若飞先生:中国国籍,50 岁,硕士研究生学历,上海交大 EMBA,化工
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曾就职于深圳塑胶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石化恒业塑料公司。
现被聘为深圳市专家工作联合会、化学工业专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深圳职
业技术学院高分子材料应用技术专业管理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化工专业高级职称
评委会委员,深圳市轻工专业高级职称评委会委员,湖南湘潭大学化学学院兼职
教授;自 1996 年起担任本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及副总经理,兼任上海
通产丽星董事长、丽源祥董事长、广州丽盈董事、兴丽通董事、深圳美弘董事。

                                   4
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除丽源祥外的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
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除上述任职外,最近五年未在其他机构
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成若飞先生通过丽源祥间接持有公司股票,丽
源祥持有公司股份 13,535,989 股,成若飞先生持有丽源祥股份比例为 13.68%。
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
《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姚正禹先生:中国国籍,43 岁,南京理工大学 MBA,厦门大学会计学博士,
会计师。曾任厦门特区粮油进出口公司财务部副经理、厦门市新汇通投资咨询有
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自 2007 年起担任本公司财务总监,现兼任兴丽彩董事、京
信通董事。除上述任职外,最近五年未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截至本日,姚正禹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姚正禹先
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
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管的情形。
    刘如强先生:中国国籍,50 岁,大学本科学历,上海交大 EMBA。曾任石
化通海公司业务经理,石化集团企管部调度室科长,石化家电配套公司副总经理。
自 1997 年起担任本公司副总经理,现兼任广州丽盈董事及总经理、丽源祥董事、
中科通产董事、苏州通产丽星董事。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除丽源祥外
的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除上述
任职外,最近五年未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刘如强先生通
过丽源祥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截至本日,丽源祥持有公司 13,535,989 股股票,刘
如强先生持有丽源祥 12.8800 %股份,刘如强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
任公司高管的情形。
    彭晓华女士: 中国国籍,41 岁,大学本科学历,美国北弗吉尼亚大学 MBA 。
曾任公司市场部部长、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助理。自 1999 年起担任本公司总经
理助理 , 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兼任深圳兴丽彩监事、香港丽通董
事、中科通产监事、兴丽通监事、苏州通产丽星董事、京信通董事长、丽得富董
事长。除上述任职外,最近五年未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
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
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彭晓华女士通过丽源祥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截至本披
露日,丽源祥持有公司 13,535,989 股股票,彭晓华女士持有丽源祥 1.1200 %股份,
彭晓华女士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
《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管的情形。
    赖小化先生:中国国籍,50 岁,大学本科学历,上海交大 EMBA。曾获共
青团深圳委员会等六部门联合颁发的“深圳市青年科技带头人”称号;曾任福建省
永定县经委干部;先后任公司吹瓶部、注塑部、开发部部长,副厂长。自 1999
年起担任本公司总工程师,现兼任深圳兴丽彩董事、总经理、丽源祥董事、中科
通产董事、京信通董事。除上述任职外,最近五年未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赖小化先生通过丽源祥间接持有公司
股票,截至本日,丽源祥持有公司 13,535,989 股股票,赖小化先生持有丽源祥
12.8800 %股份,赖小化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
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管的情形。
    陈文涛先生:中国国籍,46 岁,大学本科学历,上海交大 EMBA。曾任公
司车间主任,从事软管工艺及装备研发多年。自 1999 年起担任本公司总工艺师,
现兼任丽源祥董事、总经理、兴丽通董事。除上述任职外,最近五年未在其他机
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其他持
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陈文涛先生通过
丽源祥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截至本日,丽源祥持有公司 13,535,989 股股票,陈文
涛先生持有丽源祥 12.1000 %股份,陈文涛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
公司高管的情形。
    熊斌先生:中国国籍,35 岁,广东商学院财税专业毕业,大学本科毕业,
曾在公司财务担任资金会计、广州丽盈财务科长、深圳总部财务科长、公司财务
部负责人,自 2012 年 2 月起任公司审计室主任。除上述任职外,最近五年未在
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
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截至本日,

                                    6
熊斌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熊斌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
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管
的情形。
    孙勇先生:中国国籍,35 岁,中级会计师,曾在公司采购部、财务部、审
计室工作,曾任公司全资子公司财务负责人,自 2012 年 10 月起担任本公司财务
部长。除上述任职外,最近五年未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
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孙勇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截至
本日,孙勇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孙勇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
高管的情形。
    任红娟女士:中国国籍,38岁,深圳大学成教学院会计学专业毕业,大学专
科学历,2001年入职本公司,曾在公司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任职,自2013年1
月起担任本公司证券事务代表。除上述任职外,最近五年未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截至本日,任红娟女士未持有
公司股票,任红娟女士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
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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