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补充会计政策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作为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关于 补充会计政策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对投资性房地产会计政策相关内容的补充,只是对公司会计政策相关内 容的补充完善,不会对公司的净利润、所有者权益等指标产生实质性影响,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补充会计政策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等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补充会计政策。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补充会计政策的独立董事 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庞大同 梅月欣 宋萍萍 2014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