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产丽星: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2014-04-29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作为深圳
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产丽星”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
荐机构,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或“保荐机构”)和国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对公司非公开发
行限售股份股东持有的限售股份将上市流通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核查
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人进行的核查工作
长城证券和国信证券保荐代表人通过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
员交谈,查阅了解除限售股的提示性公告、限售股份承诺及执行等情况,对本次
限售股份上市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二、公司股票发行和股本变动情况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前股本为 25,806.8956 万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证监许可[2013]190 号文《关于核准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向 5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普通股(A 股)10,688.00
万股,上市后公司总股本为 36,494.8956 万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对象为深圳市通产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
公司、广东温氏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和新华信托股份
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于 2013 年 5 月 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自非公开发行股票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股本未发行其他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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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1、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
则》等相关规定,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广东温
氏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和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在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作出如下承诺:同意本次获配股份进行锁定处理,并承
诺获配股份自该股份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在非公开发行中的承诺。
四、本次可上市流通股份的情况说明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14年5月5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5,184.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2047%。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4人
4、股份解除限售及可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所持限售股份数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序号 限售股份持有人名称
量(万股) (万股)
1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2,400.00 2,400.00
2 广东温氏投资有限公司 910.00 910.00
3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1,000.00 1,000.00
4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874.00 874.00
合计 5,184.00 5,184.00
五、股东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及对股东违规担保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持有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的股东未发生非经营
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公司也未发生对其违规担保情况。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其在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各项承诺,并正在执行其所做的承诺。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
规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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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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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
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董建明 徐浙鸿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4
【本页无正文,为《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
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
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张远航 徐新正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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