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产丽星: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2014-04-29
证券代码:002243 股票简称:通产丽星 公告编号:2014-022号
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售股份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51,84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量
的14.2047%;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14年5月5日;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4名,均为法人股东。
一、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概况
1、2013年2月26日,中国证监会下发《关于核准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90号),核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不超过12,545万股新股。
2、2013年4月,公司向5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普通股(A 股)10,688.00
万股,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对象为深圳市通产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
理公司、广东温氏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和新华信托股
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于2013年4月19日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手续,并于2013年5月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3、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总股本为25,806.8956万股,非公开发行股份
上市后公司总股本为36,494.8956万股。
自非公开发行股票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股本未发行其他变动情况。
二、公司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前概况
序号 证券账户名称 股份性质 持股数量(股) 占总股份比例(%) 备注
1 深圳市通产集团有限公司 首发后机构类限售股 55,040,000 15.0816%
2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首发后机构类限售股 10,000,000 2.7401%
3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首发后机构类限售股 24,000,000 6.5763%
4 广东温氏投资有限公司 首发后机构类限售股 9,100,000 2.4935%
5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首发后机构类限售股 8,740,000 2.3949%
合计 106,880,000 29.2864%
三、公司非公开发行形成限售股份的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1、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公司
控股股东深圳市通产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将本次获配股份进行锁定处理,并承诺获
配股份自该股份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16年5月3
日(如遇非交易日顺延)。广东温氏投资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
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将本次获配股份进行
锁定处理,并承诺获配股份自该股份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可上市流通
时间为2014年5月3日(如遇非交易日顺延)。
2、上述限售股份持有股东均严格履行了其在非公开发行中的承诺。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上市公司对其不存在违规担保。
四、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14年5月5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5,184.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2047%;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4名;
4、股份解除限售及可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所持限售股份数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序号 限售股份持有人名称
量(万股) (万股)
1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2,400.00 2,400.00
2 广东温氏投资有限公司 910.00 910.00
3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1,000.00 1,000.00
4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874.00 874.00
合计 5,184.00 5,184.00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中做出的各项承诺,并正在执行其所做的承诺。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
规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本结构表及限售股份股份明细数据表;
4、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