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产丽星:关于子公司签订注塑系统采购合同的公告2014-05-21
证券代码:002243 股票简称:通产丽星 公告编号:2014-024号
关于子公司签订注塑系统采购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
议及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2014 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根据
公司 2014 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丽盈塑料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广州丽盈”或“甲方”)于近日与 Husky Injection Molding Systems
Ltd.(以下简称“Husky”或 “乙方”)分别签订了编号为 BS20140326、BS20140508
的注塑系统采购合同,合同的金额分别为 1,140,000 美元、1,020,000 美元,合
计采购总金额为 2,160,000 美元,本次合同签订的相关事项如下:
一、合同交易对方介绍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Husky Injection Molding Systems Ltd.
赫斯基注塑系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John Galt
公司注册号:001758441
主营业务: 设计、制造、销售各类注塑机、热流道、机械手、模具和集成
系统。
注册地址:500 Queen Street South, Bolton, Ontario,Canada, M6G 1R7
Husky 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与公司发生类似业务的交易金额及占公司同类业务的
比重。
2013 年 Husky 与公司(含子公司)发生类似业务的交易金额合计 1,242,750
美元,占公司(含子公司)同类业务比重为 55.19%。
3、履约能力分析
Husky是全球最大的注塑设备、模具和服务提供商之一,设计并制造各类注
塑机、热流道、机械手、模具和集成系统。赫斯基所生产的设备可用于制造各
类塑料制品,如饮料瓶和瓶盖、食品容器、汽车组件和消费类电子产品等。其
在全球拥有40多个销售和服务办事处,能为100多个国家/地区的客户提供支持,
在加拿大、美国、卢森堡、奥地利和中国设有生产基地,具有提供该合同标的
物的履约能力。
二、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BS20140326合同的主要内容
1、交易的产品
壹套注塑系统,包括一套模具A、壹台赫斯基Hylectric注塑机、壹台赫斯基
热流道温控箱、壹套赫斯基辅助设备(包括原料上料机、色母混料机和冰水机、
壹套智能机器人,模外冷却设备,合盖设备壹台、传送带等)
2、交易价格
合同的总价为 1,140,000.00 美元 [壹佰壹拾肆万美元]
3、付款方式及金额
(1)第一笔定金为($399,000.00)美元(叁拾玖万玖千美元)、相当于购
买价格 35% 的付款应于合同签署后的两个星期或之前支付。
(2)第二笔金额为($627,000.00)美元(陆拾贰万柒千美元)、相当于购
买价格 55% 的付款应于“设备”装运之前支付。
(3)最后一笔金额为($114,000.00)美元(拾壹万肆仟美元)、相当于购
买价格 10% 的付款应于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 30 天支付,但不迟于发运日60 天
内支付。
4、协议签署日期:2014 年5 月19 日
5、生效日期及条件:一经双方签署,合同立即生效
6、合同的履行期限
乙方将在收到甲方定金及产品图纸及样品确认后34 周内交货。
乙方对该注塑系统的质量保证期为13-37个月(不同配件,按具体约定),
质量保证期自该注塑系统及相关配套设备和模具的验收通过之日起。
7、违约责任
在收到甲方定金及产品图纸及样品确认后34 周内交货。由于乙方的原因造
成系统无法在34 周内运到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物流园区,甲方有权进行索赔,超
过此期限以后,每延迟一天按合同金额的0.1%索赔,但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无法
按时交付,此条款将无效。
如果由于设备缺陷导致的实际生产能力低于设计能力,乙方有义务全力改善
并达到性能要求或者由甲方进行重新设计,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最终未能达
到设计要求,甲方有权进行索赔,产能每低于5%,赔偿金额为未达到该产能的设
备金额的1%。本合同下的所有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该引起索赔设备金额的5%。
8、仲裁
本合同受 [中国] 法律的管辖。由本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相关的、无法以
双方协定方式解决的所有争议,将提交 [香港] 国际仲裁中心 (“HKIAC”) 国
际仲裁院进行仲裁。将根据申请仲裁之时有效的HKIAC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
为最终裁决且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可由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执行。仲裁员无权判决
超过补偿性赔偿的因果赔偿、惩罚性赔偿或其他赔偿,对此,各方放弃任何索赔,
且该放弃行为不可撤销。如果双方平摊仲裁员的费用和报酬,则各方将自行承担
与仲裁相关的费用。双方及其代表、其他参与者以及仲裁员将对仲裁的存在、内
容及结果严格保密。
(二)BS20140508合同的主要内容
1、交易的产品
壹套注塑系统,包括一套模具B、壹台赫斯基Hylectric吨注塑机、壹台赫斯
基热流道温控箱、壹套赫斯基辅助设备(含原料上料机、色母混料机和冰水机、
壹套智能机器人,模外冷却设备,合盖设备以及壹台传送带等)。
2、交易价格
合同的总价为1,020,000.00 美元[壹佰零贰万美元]
3、付款方式及金额:
(1)第一笔定金为($357,000.00)美元(叁拾伍万柒千美元)、相当于购
买价格 35% 的付款应于合同签署后的两个星期或之前支付。
(2)第二笔金额为($561,000.00)美元(伍拾陆万壹千美元)、相当于购
买价格 55% 的付款应于“设备”装运之前支付。
(3)最后一笔金额为($102,000.00)美元(壹拾万零贰仟美元)、相当于
购买价格 10% 的付款应于安装调试后 30 天支付,但不迟于发运日60天内支付。
4、协议签署日期:2014 年5 月19 日
5、生效日期及条件:一经双方签署,合同立即生效
6、合同的履行期限
乙方将在收到甲方定金及产品图纸及样品确认后31 周内交货。
乙方对该注塑系统的质量保证期为13-37个月(不同配件,按具体约定),
质量保证期自该注塑系统及相关配套设备和模具的验收通过之日起。
7、违约责任
在收到甲方定金及产品图纸及样品确认后31 周内交货。由于乙方的原因造
成系统无法在31周内运到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物流园区,甲方有权进行索赔,超过
此期限以后,每延迟一天按合同金额的0.1%索赔,但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无法按
时交付,此条款将无效。
如果由于设备缺陷导致的实际生产能力低于设计能力,乙方有义务全力改善
并达到性能要求或者由甲方进行重新设计,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最终未能达
到设计要求,甲方有权进行索赔,产能每低于5%,赔偿金额为未达到该产能的设
备金额的1%。本合同下的所有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该引起索赔设备金额的5%。
8、仲裁
本合同受 [中国] 法律的管辖。由本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相关的、无法以
双方协定方式解决的所有争议,将提交 [香港] 国际仲裁中心 (“HKIAC”) 国
际仲裁院进行仲裁。将根据申请仲裁之时有效的HKIAC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
为最终裁决且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可由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执行。仲裁员无权判决
超过补偿性赔偿的因果赔偿、惩罚性赔偿或其他赔偿,对此,各方放弃任何索赔,
且该放弃行为不可撤销。如果双方平摊仲裁员的费用和报酬,则各方将自行承担
与仲裁相关的费用。双方及其代表、其他参与者以及仲裁员将对仲裁的存在、内
容及结果严格保密。
三、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上述注塑系统的采购是公司 2013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广
州丽盈塑料有限公司时尚消费品塑料包装、灌装技术改造项目的实施内容之一,
该注塑系统主要是用于食品包装的开发及生产,产能每小时不低于一万套。
2、该注塑系统配套的智能机器人可以实现模外冷却、自动合盖、按要求排
列顺序等动作,缩短成型周期的同时提升工序自动化水平。该注塑系统的应用,
将实现公司注塑生产线的进一步升级,提高公司注塑设备自动化程度、生产效率、
产品的品质,有效节约生产成本,从而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提高收益水平。
3、该合同的实施将为公司进一步扩大高端食品塑料包装市场份额奠定基础。
4、本次合同的签订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无重大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
履行合同对上述合同当事人产生依赖性。
四、风险提示
1、履约风险
尽管本合同中就违约、索赔和争议等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在合同实施过程中
可能遇到不可预计的或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电力中断、战争、火灾、水灾、自
然灾害、罢工或其他劳动争议、社会动荡、政府机构法令、天灾、无法或延迟运
输或供应、或原材料匮乏,乙方将不承担责任。
2、产能消化风险
该注塑系统的采购是基于公司客户业务需求及订单计划确定的,由于该注塑
系统的模具是客户专用模具,如果客户业务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将可能导致短期产
能闲置,如客户订单达不到其计划量,客户承诺将承担相应模具费用,该注塑系
统应用面较广,可通过开发其他新产品来保证该产能利用。
五、其他相关说明
1.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该合同的履行情况。
2.备查文件目录
(1)广州丽盈与乙方签订的《BS20140508模具和设备采购合同》;
(2)广州丽盈与乙方签订的《BS20140326模具和设备采购合同》。
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