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产丽星: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2019-09-11
证券代码:002243 证券简称:通产丽星 公告编号:2019-057 号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三)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19 年 9 月 10 日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9 月 10 日
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19 年 9 月 9 日下午 15:00
至 2019 年 9 月 10 日下午 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深圳市龙岗区龙岗大道(坪地段)1001 号通产丽星科技园一栋 A 座一楼一号
会议室。
3、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2019 年 9 月 5 日(星期四)
4、会议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
公司董事长陈寿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4 人,代表股份 188,741,118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51.717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88,003,552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1.515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3 人,代表股份 737,566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202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3 人,代表股份 737,56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202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3 人,代表股份 737,566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2021%。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徐孟君律师、欧阳斯曼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作现场见证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
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及更换公司独立董事的议
案》,张汉斌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 2019 年 9 月 13 日
起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届满。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8,736,4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5%;反对 4,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732,8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628%;反对 4,7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37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张汉斌先生的简历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23 日刊载在《证券时报》和巨潮
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公告》(公告编号:
2019-049 号)。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
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徐孟君律师、欧阳斯曼律师就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一)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二)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