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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通产丽星: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的法律意见书2019-12-04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


              标的资产过户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
                  标的资产过户的法律意见书


                                 引言


致: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
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委托,作为特
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发行股份购买力合科创集团有限公司 100%股权并募集
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有关事项发表中国法律意见。本所已于
2019 年 6 月 5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
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于 2019 年 9 月 12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
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于 2019 年 10 月 9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
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并于 2019 年 10 月 31 日出具了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
律意见书(三)》”)。

    本所现就本次交易项下标的资产过户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在《法
律意见书》中发表意见的前提、假设和有关用语释义同样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和/
或证明;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
瞒、虚假、误导和/或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
一致。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
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2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上市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上市公司申请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根据通产丽星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
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等本次交易
相关文件资料,通产丽星拟向清研投控、嘉实元泰、红豆骏达、鼎晟合泰、永
卓恒基、百富祥投资、慈辉清科汇、谨诚企管、清控创投发行股份购买其合计
持有的力合科创 100%股权。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为 550,166.84 万元。

     本次交易的定价基准日为通产丽星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即 2018 年 12 月 8 日。本次发行股份的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均价,即 6.93 元/股。2019 年 3 月 29 日,通产丽星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关于 2018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50
元(含税),该权益分派事项已于 2019 年 5 月 21 日实施完毕,发行价格调整
为 6.88 元/股。

二、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一)通产丽星的批准和授权

    2018 年 12 月 7 日,通产丽星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与力合科创全
体股东签署<框架协议>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重组上市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符合<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其他有关条件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履行
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关于公司股票
价格波动是否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
相关标准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聘请本次重大资产重
组相关中介机构的议案》《关于暂不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与本次
交易相关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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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 年 12 月 25 日,通产丽星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聘请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中介机构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2019 年 6 月 5 日,通产丽星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构成关联
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议案》《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
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议案》《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关于<深圳市通产丽星股
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与力合科创集团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签署附生效条件的<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与力合科创集团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签署附生效条件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议案》《关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议案》《关于批准本
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评估报告的议案》《关于本
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定价的依据及公平合理性说明
的议案》《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
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公允性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
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的议案》《关于调整标的资产范
围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议案》《关于调整本次重组方案中募集配套资金
用途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深圳清研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免于以要约
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召开 2019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二)交易对方的批准和授权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均已按照其章程、合伙协议等内部规章的规定,就参
与本次交易的相关事宜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议及批准程序。

    (三)力合科创的批准和授权

    力合科创股东会已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涉及的股权转让及相关事宜。

    (四)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2019 年 11 月 22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
公司向深圳清研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9]2467 号),核准通产丽星向清研投控发行 416,812,955 股股份,
向嘉实元泰发行 109,148,143 股股份,向红豆骏达发行 75,627,149 股股份,向
鼎晟合泰发行 57,206,156 股股份,向永卓恒基发行 49,408,660 股股份,向百




                                   4
富祥投资发行 38,186,216 股股份,向慈辉清科汇发行 21,829,148 股股份,向
谨诚企管发行 15,993,222 股股份,向清控创投发行 15,445,454 股股份购买相
关资产。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通产丽星
与交易对方等相关方为本次交易之目的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约定
的全部生效条件已得到满足,本次交易可以依法实施。

三、本次交易项下标的资产过户的情况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9 年 12 月 2 日核发的力合科创《营业执
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28172G)以及经修订及备案的力合科
创章程等资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过户事宜
已办理完毕工商登记手续,通产丽星于本次工商变更登记后持有力合科创 100%
股权。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项下标的资产已办理完毕股权过户相
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全体交易对方依法完成了将标的资产交付给上市公司
的法律义务。

四、本次交易后续事项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及有关安排,前述标的资产过户手续完成后,本次交易
后续事项如下:

    (一) 办理新增股份登记

    通产丽星尚需就向清研投控、嘉实元泰、红豆骏达、鼎晟合泰、永卓恒基、
百富祥投资、慈辉清科汇、谨诚企管、清控创投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新增股份登记手续,该等新增股份的上市交易
尚需在深交所办理相关手续。

    (二) 确定力合科创的过渡期间损益

    通产丽星尚需聘请审计机构对力合科创进行审计,确定过渡期间力合科创
的损益。

    (三)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通产丽星尚需就本次交易涉及的注册资本变更等事宜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
工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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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通产丽星尚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就本次交易涉及的新增股份发行及
上市等情况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 履行协议、承诺事项

    本次交易相关各方需按照约定的条件和条款继续履行本次交易涉及的协议、
承诺事项。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五、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相关交易协议
约定的全部生效条件已得到满足,本次交易依法可以实施;本次交易项下的标
的资产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毕;本次交易相关方尚需办理本法律意见书第四部分
所述的后续事项,该等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6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的法律意见书》
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胡光建




                                                   王立峰




                            单位负责人:

                                                    王玲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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