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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通产丽星:总经理工作细则(2020年4月)2020-04-24  

						                  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经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公司总经理及总经理办公会的工作职责、权限,

规范工作程序,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

本细则。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总经理的,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董事会解除其职务。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忠

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

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

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

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

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

谋取利益;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
实义务。

   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每届任期由董事会确定,总经理连聘可以连

任。

                     第二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五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技术

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

负责管理人员;

   (八)如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则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

投票表决权。

   第七条 总经理在拟定公司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
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

章制度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第八条 总经理对生产经营管理中的突发的重大事项、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的任免事项及其他需提交董事会讨论事项,可不定期的向董

事会汇报工作,或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并提交文件资料。

    第九条 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由总经理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

行职权;总经理不能履行职责也未指定副总经理代行其职权的,公司

董事会可以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行职权。

                   第三章 总经理行使职权

    第十条 总经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章

制度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股

东利益,不得利用其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否则应依

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设副总经理 4 名,副总经理的主要职责是协助总

经理的工作。副总经理应严格履行职责并依照总经理要求,及时向总

经理汇报工作。副总经理有责任就公司经营发展与管理向总经理提出

建议和改进措施。副总经理行使工作职责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讨论或决策实行总经理负责制, 总经理

可依据具体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决定:

    (一)对于通过民主决策形成多数意见的议题,总经理在归纳出

席会议成员的多数意见后作出决议;
    (二)对于经与会成员讨论认为不宜做出决议的议题,总经理可

以决定搁置再议;

    (三)对于必须在本次会议上做出决议,但与会成员未能达成一

致意见的议题,总经理有最终决定权。由受总经理委托的副总经理主

持会议的,由该副总经理做出决定,并于会后报经总经理同意。

    第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形成的决议或决策以公司文件的形式下

发执行,由总经理签发。

                     第四章 总经理办公会

    第十四条 对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采用总经理办公会的

方式听取工作汇报,并按本细则规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五条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办公会决定如下事项:

    1、审批年度财务预算内的日常经营管理费用支出;

    2、审批公司单笔投资额在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10%以下

的投资项目,含对外长期股权、债权、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投资等;

    3、审批公司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收购或出售资产行为:

    (1)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收购、出售资产的资产总额(按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或评估报告)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总资产比

例单次在 5%以下;

    (2)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收购、出售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

亏损的绝对值(按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

利润或亏损绝对值的比例单次在 5%以下;

    (3)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收购、出售资产的资产净额占公
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比例单次在 5%以下;

    (4)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收购、出售资产的交易金额(承

担债务、费用等一并计算)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比例单次在

5%以下。

    4、审批公司向全资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借款行为;

    5、审批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 万元以下,

或者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 0.5%以下的关联交易;

    总经理办公会有权根据经营需要对上述权限范围内的事项进行

适度授权。

    总经理办公会在审批上述董事会授权事项后应定期向董事会报

告。

    第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分为例行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例行会

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总经理根据工作情况临时召集。

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召集职责的,可以委托其他副总经理负责召集总

经理办公会。董事长有权列席总经理办公会。

    第十七条 例行会议参加人员包括公司正副总经理(含副总经理

级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总经理可以根据会议审议

的议题指定其他人员参加或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临时会议由总经理视需要决定召开。会议召开时间、

与会人员、讨论事项等由总经理根据该次临时会议所审议的议题决定。

    第十九条 总经理针对其职权范围内的突发或特定专门事项可以
召开总经理临时会议讨论决策。

    第二十条 公司经理人员均有权提请总经理召开临时会议,但应

同时提出会议拟审议的议题和相关资料;是否召开临时会议由总经理

决定。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的其他副总经

理主持。公司办公室负责会务、会议记录和会议精神的传达,有必要

的则以办公室文件的形式下发。

    第二十二条 应参加会议人员因故不能出席总经理办公会的, 应

向总经理或主持会议的副总经理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

会前提出。

    第二十三条 与会人员,要按议题准备意见,准时参加会议,本

着事实求是、畅所欲言的原则,根据公司的科研经营生产计划和成本

任务指标,总结工作并针对所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建议和措施。会议

最终由总经理做总结性发言。

    第二十四条 召开例行会议,与会人员应当在会议召开前 2 天向

公司办公室提交书面工作汇报和相关资料,由总经理确定会议讨论事

项,并由办公室在会议召开前 1 天将会议讨论事项通知全体与会人员

和董事长。办公室负责会议议题的收集及传递、会议材料的准备、会

议通知、会议安排、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或决议的整理等。会议议题

经充分讨论后形成纪要或决议,会议纪要或决议由总经理或委托召集、

主持会议的副总经理签署后下发执行,并抄报董事长。总经理办公会

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五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应定期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工

作,并自觉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检查。

    (一)下列事项总经理应向公司董事会作出报告:

    1、对公司董事会决议事项的执行情况;

    2、公司资产、资金的使用情况;

    3、公司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4、公司主要经营指标的完成情况;

    5、重大合同或涉外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

    6、与股东发生关联交易的情况;

    7、公司经营中的重大事件;

    8、董事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二)下列事项总经理应向公司监事会报告:

    1、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2、公司在资产、资金运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3、与股东发生关联交易的情况;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出现的损害公司利益的行

为;

    5、监事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应就公司经营计划的实

施情况、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和

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向董事长报告。报
告可以书面或口头方式进行,并保证其真实性。

    第二十七条 遇有重大事故、突发事件或重大理赔事项,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接到报告半小时内报告董事长。

                       第六章 总经理的奖惩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的薪酬、经营业绩考核、奖惩等由董事会讨

论决定。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公司法》 等国家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二条“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及时修改本细则: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 修改后,

本细则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相抵触;

    (二)董事会决定修改本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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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 年 0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