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产丽星:《董事长职权管理制度》修订案2020-04-24
《董事长职权管理制度》修订案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的运作,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现行《董事长职权管理制度》的相关条款进行如下修订: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长一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长一名,由董事会选举产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生。
第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第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
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券;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六)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公司章程第一百 (五)如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则行使法定
零七条(一)、(二)、(十一)、(十三)、(十五)项规 代表人的职权;
定的职权; (六)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处理董事会的日常工
(七)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 作;
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 (七)审批、签发总经理提交的、不需要董事
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会审议的公司管理制度、月度业务及财务计划、人
员聘任和大额财务支出等文件;
(八)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
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
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报告;
(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定如下事项: 第五条 董事长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批准在公司年度投资预算内,单项投资在 (一)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人民币 50 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应承担的义务;
(二)批准在公司年度投资预算外,单项投资在 (三)超越董事会的授权范围行使职权,对公司
人民币 50 万元以上,200 万以下的投资项目,年度各 造成损害时,负赔偿责任;
项投资总额 1000 万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 (四)行使职权时应遵守回避制度,不与关联
(三)批准公司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收购或出售 人或关联企业发生侵犯公司利益的行为;
资产行为: (五)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承担的
其他义务。
注:除以上条款和不影响条文含义的标点符号、字词、编号调整,《董事长职权管理制度》
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