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合科创: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制度2023-03-24
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产损失
计提与核销管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有效
防范化解资产损失风险,防止资产损失核销中的差错和舞弊,减少公司资产损失,
使公司的财务报告能更全面、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根据财政部
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建立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资产是指包括金融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
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以及其他资产,金融资产包括分类为以摊余成本
计量的金融资产、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合同资产、租赁应收款等。公司的资产发生损失需要确认并核销的,应当按照本
制度进行审批和处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资产损失是指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
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
流入。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
核销管理。
第二章 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
第五条 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
(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的规定,公司
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
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权投资、合同资产、租赁应收款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
认损失准备。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增加或转回的金额,应当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
计入当期损益。
(二)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的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
加权平均值。信用损失,是指本公司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根据合同应收的所
有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即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
其中,对于本公司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应按照该金融资产
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折现。
(三)公司应当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评估相关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
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计量其损失准备、确认预期信用损失
及其变动:
1、如果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处于第一阶段,
则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未来 12 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
2、如果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但尚未发生信用减
值的,处于第二阶段,则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
额计量其损失准备。
3、如果该金融工具自初始确认后已经发生信用减值的,处于第三阶段,本公
司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对
于在资产负债表日具有较低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公司假设其信用风险自初始确
认后并未显著增加,按照未来 12 个月内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公司应考
虑所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对该金融资产的预期信用损失进
行估计。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取决于金融资产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发生信用风险显
著增加。
第六条 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
期末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后,按存货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提取或调整存
货跌价准备。产成品、库存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
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
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
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
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
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若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
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
期末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但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
货,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
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则合并计
提存货跌价准备。
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予以恢复,并在原已
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七条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的计提方法
长期股权投资期末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价。期末账面存在的各类
长期股权投资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
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应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
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
确定。期末对长期股权投资逐项进行检查,按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
提减值准备,并按单项资产计提,减值一经计提,不得转回。
第八条 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
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损坏
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
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予转回。
第九条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
固定资产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价。如果存在固定资产市价持续下
跌或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减值迹象的,则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对固定资
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按单项固定资产或资产组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
值的差额确认固定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固定资产减值
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得转回。
第十条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
公司按在建工程可回收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在
建工程减值准备按单项工程计提。当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考虑其可
回收金额低于账面价值,按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
1、长期停工并且预计在三年内不会重新开工的在建工程;
2、所建项目无论在性能上,或是在技术上已经落后,并且给企业带来经济利
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3、其他足以证明在建工程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第十一条 无形资产减值的计提方法
公司按无形资产可回收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无
形资产减值准备按单项资产计提。当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考虑其可
回收金额低于账面价值,按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
1、某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使其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受
到重大不利影响;
2、某项无形资产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但仍然具有部分使用价值;
3、某项无形资产的市价存在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预期不会恢复;
4、其他足以证明某项无形资产实质上已发生减值的情形。
在估计资产可收回金额时,以单项资产为基础,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
额进行估计的,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如果资
产的可回收金额低于该资产的账面价值,则按照其差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计入
当期损益。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至少应在每年
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第十二条 商誉减值的计提方法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结合与相关的资
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如果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每年年度终了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
回金额,并与相关账面价值相比较,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再对包
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这些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
组合的账面价值(包括所分摊的商誉的账面价值的部分)与其可收回金额,如相
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确认商誉的减值损
失,计提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第三章 资产损失的财务核销依据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资产损失的处置,应当在对资产损失组织清理调查的基
础上,取得充分、合法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外部证据,以及特定事
项的内部证据等。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企业收集到的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部
门、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
书面文件,主要包括: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
复;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及清偿文
件;政府部门的公文及明令禁止的文件、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
告、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
证据。
社会中介机构的鉴证证明,是指社会中介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分析计算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对企业的
某项经济事项发表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鉴证意见书,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资
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专业鉴定机构等出具的鉴证证明或鉴证意见书等。
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本企业在财产清查过程中,对涉及财产盘盈、
盘亏或者实物资产报废、毁损及相关资金挂账等情况的内部证明和内部鉴定意见
书等,主要包括: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资产盘点表、相关经济行为的
业务合同;企业内部技术鉴定小组或内部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数额
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应当聘请行业内专家参加技术鉴定和论证);
企业的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的损失,要有对责
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第十四条 坏账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确认:
(一)债务人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
明;
(二)债务人被注销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
吊销公告、有关机构的行政决定等文件,以及债务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三)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应当取得有关方面出具的
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遗产(或代管财产)已经清偿完毕或确实无财产
可以清偿,以及没有承债人代为清偿、或承债人确实无资产可以清偿的证明;
(四)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
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执行裁定等法律文件;
(五)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
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六)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当取得债务重组协议或债权债务抵消转移
证明;
(七)对于无正式法律文件需核销的坏账,需同时满足以下要求并提供相关证
明文件:
1、应收账款的拖欠时间在三年以上;
2、须提供双方的财务对账证明,如确实无法提供对账证明,应至少提供该账
户从形成坏账开始前三年的销售回款情况;
3、债务人虽未破产,但已处于歇业或停业状态,确实无法偿还欠款,且无其
他责任主体承担义务的;
4、须在书面报告中详细写明清欠经过及确实无法追偿的原因。
(八)对无正式法律文件需核销的坏账的补充要求;
1、债务人承认欠款但无力偿还,应在考虑以物抵债等方法均无效后再申报;
2、债务人存在,且欠款金额较大,能够起诉而未起诉的应说明原因;
3、债务人已不存在,应继续向其可能的债务承接主体(如出资方、合作经营
方等)进行追偿,并应说明债务承接主体不能偿债的理由或出具证明材料;
4、债务人已不存在,应在坏账核销申请文件中说明以下内容:是否派人去债
务人所在地调查;债务人办公经营场所是否还有该单位,如没有,现住所做何用
途,现住所所在单位与债务人是否存在关系;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公安部
门查询、询问债务人搬迁地址等情况说明;
5、其他足以证明应收款项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九)清欠收入不足以弥补清欠成本的,应当取得三年以上的账龄的证明、清
欠部门的情况说明以及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的会议纪要;
(十)公司在核销坏账后,应建立辅助账,保留追索权,如发现债务人经营改
善或有重组事项,应继续追偿。
第十五条 长期股权投资等股权投资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一)被投资单位或债务人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宣告破产判决书或
裁定书;
(二)被投资单位或债务人被注销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当地
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或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以及被投资单位
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三)被投资单位或债务人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
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
文件;
(四)被投资单位或债务人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
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五)其他足以证明该长期股权投资、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
投资发生资产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十六条 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投资性房地产损失和在建工程损失依据
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一)发生盘亏的,应取得完整、有效的资产清查盘点表和公司财务部门的
审核决定;
(二)报废、毁损的,应当取得公司资产使用管理部门出具的情况报告,以
及清理完毕的证明;有残值的应当取得残值入账证明,因不可抗力原因(自然灾
害、意外事故、战争等)造成毁损、报废的,还需提供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
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
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
(三)对被盗的,应当取得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
结案的证明材料;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
明(涉及保险索赔的)等;
(四)因故停建或被强令拆除的,应当取得国家明令停建或政府市政规划等
有关部门的拆除通知文件,以及拆除清理完毕证明;
(五)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进行异地搬迁的,应当取得公司有权批准机构的
决策文件,以及账目净值和处置费用冲减可回收利用价值残值后的净值证明文件;
(六)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
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七)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应当取得责任人缴纳赔偿的收据或保
险公司的理赔计算单及银行进账单;
(八)抵押资产发生事实损失的,应当取得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证明;
(九)属于以下几种情况的,公司应提供相应依据后申报核销:
1、自制加工的非标设备,制造工艺不完善,质量较差;
2、属于国家强制报废的设备,耗能高,效率低,污染严重,维修费用高,无
法满足生产需要,不能继续使用;
3、受强酸强碱等化工原料腐蚀的设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无法修复;
4、因自然灾害造成财产损失且无法修复;
5、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进行更新、改建而拆除的厂房、建筑物、构筑物。
(十)其他足以证明存货、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在建工程确实发生损
失的有效证据。
第十七条 无形资产减值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一)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应当取得相
关技术、管理部门专业人员提供的鉴定报告;
(二)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且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应当取
得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的合法、有效证明;
(三)其他足以证明无形资产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十八条 商誉减值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一)商誉的减值评估结果由公司依据聘任的外部评估师编制的估值报告进
行确定。公司通过比较商誉的相关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与该资产组及商誉的账面
价值,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按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
确定,其预计的未来现金流量以 5 年期财务预算为基础确定;
(二)商誉的核销可参考股权投资损失核销依据。
第十九条 其他资产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一)对因提供对外担保而造成的损失,除取得坏账准备相应的证据外,还
应当取得担保合同等证明或资料、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等;
(二)抵押资产变卖的损失,除取得坏账准备相应的证据外,还应取得抵押
合同、抵押资产被变卖或拍卖的证明;
(三)委托贷款的损失,当贷款单位不能按期偿还的参考长期投资损失的核
销依据;
(四)因政府规划、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当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
决定文件及法律政策依据、专业技术部门或中介机构鉴定证明、企业资产的账面
价值确定依据。
第四章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程序及审批权限
第二十条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程序
1、在资产负债表日,资产管理部门应会同使用部门或业务责任部门逐项检查
各项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对于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由各资产使用部门或业务
责任部门编制减值报告,报告应说明资产减值具体情况、减值原因、相关数据资
料和确凿证据(如有必要需提供独立第三方的鉴证报告)等,并书面向财务部提
交单项计提坏账准备报告。
2、财务部核实资产可收回金额与账面价值差额后,按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审
批权限报批,待批准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十一条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审批权限
采用预期信用损失计提减值准备的应收款项、合同资产,按会计准则、会计
政策规定执行,采用其他方法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按以下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1、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的净利润比例在 10%以下(含)或绝对金额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含)的,
由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2、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的净利润比例在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的,经公司总经理
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资产减值核销程序及审批权限
第二十二条 资产减值核销程序
(一)公司及子公司如发生本制度第三章所述损失处理事项,责任部门应形
成书面报告,完成所在公司审批流程后,按资产损失业务事项上报公司本部财务
部,由公司本部财务部汇总后根据审批权限提交决策机构进行审批。
(二)书面报告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公司相关决策机构的审批意见;
2、损失金额和相应的书面证据;
3、形成的过程及原因;
4、追踪催讨采取的措施;
5、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6、涉及的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意见;
7、其他认为必要的书面材料。
(三)在按规定权限获得审批后,由公司财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
进行账务处理。
(四)发生资产损失单位需在审批后方能处置核销相应资产。
(五)发生资产损失单位应在获公司正式批准核销资产损失后,将相关资料
存档并妥善保管,涉及追偿的债权等应继续追偿。
(六)发生资产损失单位应在获公司正式批准核销资产损失后,还应及时完
成资产损失核销事项的税务报备工作。
第二十三条 资产减值核销审批权限
1、单笔金额在 30 万元以下的资产减值财务核销,由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总
经理办公会审批。
2、单笔金额在 30 万元及以上的资产减值财务核销,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六章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监会、深交所的监管规则,履行资产减值准备计
提及核销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
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及时披露,披露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核销公告、独立董事意见及监事会意见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子公司未提取减值准备的资产发生事实损失的财务核销工作,
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规定与法律法规或上级国资主管机构规定相冲突的,以
法律法规或上级国资主管机构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
销管理制度》失效。
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