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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化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12年4月)2012-04-17  

						                 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使广大投资者公开、公平、
公正获得信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
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主要责
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
档事宜;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
监督。
    第三条 证券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
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
信息和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录音(像)带、光盘
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 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
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及公司能够
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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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相关人员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证券
监管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臵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
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持有
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
    (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
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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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
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
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
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因中介服务可能接触内幕信息的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包括
但不限于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
    (五)机构投资者、股东等与公司签订约定协议的义务人;
    (六)因履行工作职责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人
员;
    (七)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三章 保密管理

   第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
信息公开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
亲属或他人谋利。必要时,公司将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
议、发出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让内幕信息知情人明确其
保密义务。
   第十条 公司应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真实、准确、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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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地记载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
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盘
片、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得借给他人阅读、
复制, 不得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
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复制。
    第十二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
人员须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
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十三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等相关各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
励、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件,应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
密预案,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提出并购重组及定向增发等意向、拟
参与开展实地调查、提出并讨论相关方案、召开相关会议、与相关各
方洽谈、最终决策等各个环节的重要信息。公司应与参与筹划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聘请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交易对
手方等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
违约责任。上述各方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或者公
司要求向公司告知重大事件时,应同时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和相
关保密协议。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
职责,关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合理要求公
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十五条 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录音(像)带、软(磁)盘、光
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或资料,须经证券部、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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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秘书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十六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接触有关内幕信息的部门或相关
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
办公场所。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及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应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如实、完整、及时记录内
幕信息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
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
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证券部负责档案保存,供
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八条 登记内容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登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名称、居民
身份证号码、企业营业执照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券账户、与公司
关系、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及变动情况、知悉内幕信息时间、 内幕
信息知悉地点、内幕信息知悉方式、内幕信息内容、知悉内幕信息所
处阶段、 信息获取渠道、信息公开披露情况、登记时间和登记人等。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和一般临时报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证
券部根据监管要求组织登记,相关人员不得无故拒绝。
    第二十条 重大内幕信息的知情人登记管理
   (一)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
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 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
划决策方式等。董事会秘书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
名确认。
   (二)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筹划、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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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策等环节的其他相关机构和人员,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
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 情况。
    相关方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
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
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要求进行填
写。
   (三)董事会秘书应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员档案》并及时核实,核实无误后交证券部存档, 并按监管要求进
行备案。
    第二十一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的管理
  (一)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等要求向外部单位报送公司内幕信息的,
该外部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为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
  (二)公司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
报送要求应予以拒绝。
  (三)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向外部单位报送内幕信息的,应将
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同时在
资料首页备注“未公开信息、敬请保密”字样,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
及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四)由于外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原因致使前述内幕信息被泄
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四川监管
局报告并公告。
  (五)外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
内幕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或者相关文件系外部单位向有
关部门报送的保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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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
控股子公司的有关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备案工作,及时提供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其委托人有权对内幕信息知情人
及其关系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了解,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并
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向其报备。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拟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
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股票上市
规则》以及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并
提示相关风险。
    第二十五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管理,登
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十年。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若公司出现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交易的行为,董事会应及时进行自查,对自查结果按情节轻重
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四川监管局、深圳证券交
易所备案。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及相关
行为,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不同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通报批评、
调离岗位、降职、撤职等相应的处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或给公
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报送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有虚假、重大遗漏和重大错误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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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拒不配合上市公司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公司将配合中国证监
会采取监督管理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抵触时,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执行。



                                    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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