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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化股份:内部审计工作制度(2013年3月)2013-03-19  

						  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修订稿)
              (公司第二届第三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评价和服
务职能,促进公司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
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
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独立客
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
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合理保证实现以下控制目标的过程:

    (一)确保经营管理合法合规;
    (二)保障资产安全;
    (三)确保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

    (四)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
    (五)促进实现发展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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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风险管理,是指公司董事会、经理层和其他相
关人员对影响公司战略目标实现的各种不确定性事件进行识别和评估,并

采取应对措施将其影响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为目标实现提供合理保证的
过程。
    第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其成员由 4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占半数(含)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
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 公司设立审计监察部,承担公司内部审计职能。审计监察部在
公司分管审计、纪检监察负责人(下称“分管领导”)的直接领导和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授权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审计委员会和分管领导负责并报
告工作。
    第九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臵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

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条 审计监察部配臵审计监察专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
员应不少于三人。审计监察部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征求分管领导意
见后,董事会任免。
    第十一条 审计监察部经分管领导或审计委员会批准,可从公司所属部
门临时抽调人员或外聘专业人员参与审计或提供专业建议。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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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定期接受职业培训和后续教育。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应当积极配合审计监察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监察部的工作,

不得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
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
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
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六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履行以下内部审计职责: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公司内部审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制定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对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进行管理;
   (三)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四)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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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财务报告、业绩快
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五)对重要经济合同的执行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建设项目和科研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
督;

    (七)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
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八)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九)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任期或定期经
济责任审计;
    (十)配合公司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十一)配合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完成相关审计工作;
    (十二)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十三)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七条 审计监察部拥有履行审计职责所必须的以下主要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按时报送资产经营目标责
任书、预算执行、决算、会计报表、招投标文件、内部控制等相关文件资
料;
    (二)列席公司有关经营决策和财务管理会议,参与协助公司相关业
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三)组织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四)检查被审计单位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会计账簿、报表、

凭证和现场勘察相关资产,查阅有关的文件、会议记录、计算机系统及其


                              - 4 -
电子数据和相关资料;
    (五)在实施审计前,要求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财务主管对其提

供的会计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书面的承诺;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
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
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

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分管领导批准,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
经济效益的建议;
    (十)公司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八条 审计监察部根据公司整体发展规划,拟定内部审计的中长期
规划。根据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公司年度总体计划和审计委员会、分管领
导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重点,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分管领导审核、
审计委员会审批后执行。
    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
交,并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
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包括:准备、实施、报告、监督检查
四个阶段。

    第二十条 在内部审计准备阶段,应做好以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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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计项目立项: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年度审计项目和审
计内容;根据审计委员会、分管领导的临时安排和接受参控股公司董事会

的委托,对临时项目和专门项目进行立项审计。
    (二)制定审计方案:审计项目确定后,审计监察部选派审计人员组
成审计小组,指定项目主审人员;公司实行项目负责人领导下的项目主审

负责制,项目主审负责制定审计计划和审计工作方案,经项目负责人批准
后实施。
    (三)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组在审计实施前 3 日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

计通知书》;对于需要突击进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
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必须按《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准备好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在内部审计实施阶段,应当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收集取得能够证明审计事项的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如不能或
不宜取得的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可以采取复制等方法取得证明材料;。
    (二)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和谈话内容做出记录,或者根据审计
工作需要,要求提供会议记录材料,但谈话记录不得少于 2 人实施;
    (三)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
者的签名或盖章;不能取得签名或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四)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
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审计工作底稿应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
见,被审计单位应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
    (五)对审计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应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
进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在内部审计报告阶段,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审计报告初稿的编制与复核: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


                                - 6 -
项目主审编制审计报告初稿,项目负责人审核初稿,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初稿起 5 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

的,视为无异议;审计组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
情况,对报告初稿作必要修改,连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审计监
察部。

    (二)审计报告的编制和审批:审计监察部对审计组的报告初稿及相
关审计事项复核后,拟定正式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或下达审计决定。
    (三)下达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审计监察部将审计报告、审计意见

或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等,提交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审计委
员会审批;批准后的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向被审计单位下发执行。重大的
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应同时抄报公司董事会和总经理。
    第二十三条 在督促检查阶段,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落实审计整改:被审计单位应按审计意见或决定进行认真整改,
并在接到最终审计处理意见或决定的 30 日内将落实结果书面报告审计监察
部。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在 15 日内向公司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提出书面复审,以复审报告和决定为终审意见和决定,在终
审意见和决定未出来前原审计意见和决定不得停止执行。
    (二)后续审计及报告:审计监察部应对审计意见和决定的执行情况
进行跟踪检查,确保被审计单位采取及时、合理、有效的纠正措施,并将
检查过程情况和纠正措施落实结果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审计项目终结后,审计工作组应将审计过程中的相关资料
进行分类整理,纳入审计档案管理。内部审计档案包括:

    (一)审计通知书和审计计划、方案;


                               - 7 -
   (二)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三)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及审计证据;

   (四)反映被审计对象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五)分管领导或审计委员会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
意见;

   (六)审计处理决定及执行情况报告;
   (七)申诉、申请复审报告;
   (八)有关审计会议的记录;

   (九)其他应保存的审计资料。


                           第五章       具体实施
    第二十五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
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第二十六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
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监察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
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
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七条 审计监察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
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
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监察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
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 8 -
    第二十八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
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

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
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
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
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
行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的情形,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
适用)。
    第二十九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
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
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三十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 9 -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
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一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
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人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
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
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
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
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第三十二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

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
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 10 -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臵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用

闲臵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
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是否按
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三十三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
审计,并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三十四条 审计监察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
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
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
审核和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范围和保密责任;


                                 - 11 -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
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
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及披露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五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

内部审计人员,以及揭发检举违法行为、保护公司财产的有功人员,公司
应当给予精神或物资奖励。
   第三十六条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内部审计
人员,由公司依据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被审计单位和相关人员,由审计监察部责
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公司按照有关
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
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审计监察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


                           第七章       附则


                               - 12 -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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