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化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3-06-21
证券代码:002246 证券简称:北化股份 公告编号:2013-025
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
复》(证监许可[2013]90 号)核准,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77,900,000.00 股,发行价格 7.12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554,648,000.00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后,募集资
金净额为 520,279,108.00 元。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验
资,并出具了中瑞岳华验字[2013]第 0169 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证监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
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根据募集资金项目实际需要,
分别在中国银行泸州市分行营业部、光大银行成都玉双路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以下简称“专户”)。2013 年 6 月 20 日,公司分别与上述两家开户银行
及保荐机构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源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公司在开户银行中分别开设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投项目募集资金
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宏源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宏源证券应当依据《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
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宏源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宏源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
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宏源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兴云、武远定可以随时到开户银
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
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宏源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
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每月 10 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宏源证券。开户银行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照孰
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之间确定)的,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
真方式通知宏源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宏源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宏源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协议要求向公司、开户
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
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宏源证券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宏源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
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宏源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宏源证
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4 年 12 月 31 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