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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化股份:公司之下属襄阳五二五泵业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2013-11-21  

						                     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
                    之下属襄阳五二五泵业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
                       瑞华专审字[2013]第 91630013 号




目   录

1、鉴证报告1

2、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 3




                           -1-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西滨河路 8 号院 7 号楼中海地产广场西塔 5-11 层

                  Postal Address:5-11/F,West Tower of China Overseas Property Plaza, Building 7,NO.8,Yongdingmen

                  Xibinhe Road,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邮政编码(Post Code):100077

                  电话(Tel):+86(10)88095588     传真(Fax):+86(10)88091190




关于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之下属襄阳五二五泵业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

                                                                瑞华专审字[2013]第 91630013 号


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我们接受委托,对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之
控股子公司襄阳五二五泵业(以下简称“泵业公司”)截至 2013 年 10 月 31 日
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于 2012 年 8 月 11 日签署的《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
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所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报告(以下简称“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情况报告”)执行了鉴证工作。
    贵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是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要求编制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情况报告。这种责任包括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保证以自筹资
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以及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情况报告发表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
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
以对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
合理保证。合理保证的鉴证工作涉及实施鉴证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选
择的鉴证程序取决于我们的职业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以自筹资金

                                                              -2-
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在进行风险评估时,
注册会计师考虑与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编制相关的
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鉴证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在我们的鉴证工作范围内,我们实施了解、询问、检查、重新计算以及我们认为
必要的工作程序。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证据是充分的、适当的,为发表鉴证结
论提供了基础。
    我们认为,上述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在所有重大
方面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有关要求编制。


    本鉴证报告仅供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之下属襄阳五二五泵业有限
公司用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之参考目的,
不得用作任何其它目的。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张富根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彭   军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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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



                          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下属襄阳五二五泵业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



      一、募集资金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3 年 1 月 31 日签发的《关于核准四川
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90 号),四
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化股份”或“本公司” )获准向社
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7,79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7.12 元,股款以
人民币缴足,计人民币 554,648,000.00 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发行登记费
以及其他交易费用共计人民币 34,368,892.00 元后,净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
520,279,108.00 元,上述资金于 2013 年 5 月 31 日到位,业经中瑞岳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中瑞岳华验字[2013]第 0169 号验资报告。

      二、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于 2012 年 8 月 11 日签署的《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预案》(修订稿)(以下简称“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北化股份计划将募
集资金用于收购 9 名自然人和湖北东方化工有限公司所持襄阳五二五泵业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泵业公司”)的 65.65%股权,并在相关股权收购完成后对泵
业公司增资实施特种工业泵制造建设项目,相关收购、增资涉及资金 90,369.00
万元。
      根据《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北化股份董事会可根据
市场情况及自身实际以自筹资金择机先行投入项目建设,待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
置换。为了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按照募投项目投资计划,截至 2013 年 10
月 31 日,泵业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计人民币
33,049,466.39 元,具体运用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截至 2013 年 10 月 31 日止以自
 序号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
                                                            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
         特种工业泵制造建设
  1                                   601,700,000.00                  33,049,466.39
         项目
                                            -4-
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


                                                      截至 2013 年 10 月 31 日止以自
 序号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
                                                           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
 合计                                601,700,000.00                    33,049,466.39

    本公司董事会认为,本公司已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要求编制本报告,所披露的相关信
息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一致,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本公司下属
泵业公司截至 2013 年 10 月 31 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情况。




                                            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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