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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化股份: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4-03-28  

						               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作为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根据中
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经
过认真询问了解和查阅资料,对公司 2013 年度相关事项及第三届第三次董事会审议
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发表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截止 2013 年 12 月 31 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非正常占用
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的违规关联方
占用资金的情况。公司能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2013 年,公司没有发生对外担保情况,也不
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的对外担保情形。
    二、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3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评价了公司内部控制运行情
况,公司目前的内部控制环境良好,内部控制实施有效,建立了有效的风险评估与防
控体系,能够保证公司生产经营正常运行、资产的安全完整、财务报告及其相关信息
的真实完整。
    三、对公司聘任 2014 年度审计机构发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在为公司提
供审计服务的过程中,遵照了独立的执业准则,所出具的各期审计报告真实、准确地
反映了公司各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我们同意聘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为公司 2014 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013 年度薪酬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3 年度拟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酬共计 319.11 万元(税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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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薪酬标准按照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和考核激励制度,符合公司的经
营管理实际情况,约束与激励并重,有利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
我们认为:公司确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是合理的, 有利于提高公司
竞争力,能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符合投资者的利益。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
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对公司实施 2013 年度利润分配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3 年度实现净利润 6402.53 万元,根据证监会积极倡导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回报机制、公司《章程》及《股东回报规划》,结合公司已实施的 2013 年中期分
红及 2013 年末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情况,充分考虑公司及泵业等主要子公司经营情
况及中小股东诉求,公司董事会提出向全体股东实施现金分红并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同意公司提出的 201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该预案有利于维护公司的持续发展和
股东的长远利益,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对公司 2014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预计的 201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发生的,是必
要的、合理的。关联交易遵循了一般商业原则,确定的交易价格公允,充分体现了公
平、自愿、等价、有偿的交易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
司拟发生的 2014 年日常关联交易。
    2014 年日常关联交易已经 2014 年 3 月 26 日公司第三届第三次董事会会议审议
通过,有关关联董事遵守了回避表决的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对追溯调整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12 年度会计报表追溯调整是根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的,公
司通过恰当的会计处理,使会计核算更符合有关规定,提高了公司财务信息质量,对
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的反映更为准确,同意本次追溯调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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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对公司与兵工财务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兵工财务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额业务,有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降低公
司融资成本,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13 年度在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贷款业务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关于
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在兵工财务有限公司存贷款业务情况的专项审核报
告》。经审核,《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公司 2013 年度在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贷
款业务情况汇总表》已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印发的《信息披露业务备
忘录第 37 号――涉及财务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编制。
公司与兵工财务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额业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独立董事:杨庆英、郭宝华、唐雪松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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