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化股份: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2014-03-28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
规定,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源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四川北方
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化股份”或“公司”)2013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的保荐机构,对北化股份201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宏源证券开展的核查工作
宏源证券保荐代表人认真审阅了北化股份201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通过询
问北化股份相关人士、查阅北化股份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文件以及各项业
务和管理规章制度,从北化股份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等方面对其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和《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客
观性进行了核查。
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情况
为规范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管理以及信息披露等工作,保证公司日常工作正常有序
开展,公司结合自身实际以及发展需要,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
了一整套贯穿于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各个层面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及时根据最新的法
律、法规不断完善,在日常工作中严格遵照执行,使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更加健全,
法人治理结构更加完善。
三、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
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组织架构、发展战略、社会责任 、安全健康
与环保、内部审计、风险评估、信息沟通、人力资源、资金管理、全面预算管理、财务
报告、税务管理、投资管理、担保业务、资产管理、工程项目、研发管理、合同管理、
销售管理、采购管理、生产管理、存货管理等。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市场
风险、环保风险等财务风险。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
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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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
引》、《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控制手册》、《内部控制
评价手册》等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制度和评价办法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
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
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
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类别 重大缺陷 重要缺陷 一般缺陷
资产总额 错报≥资产总额的 资产总额的 0.1%≤错报<资产总额的 错报<资产总额的
潜在错报 0.5% 0.5% 0.1%
营业收入 错报≥营业收入总 经营收入总额的 0.1%≤错报<经营收 错报<经营收入总额
潜在错报 额的 0.5% 入总额的 0.5%; 的 0.1%
所有者权益潜 错报≥所有者权益 所有者权益总额的 0.5%≤错报<所有 错报<所有者权益总
在错报 总额的 1% 者权益总额的 1% 额的 0.5%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公司严重偏离控制目标。如:
(1)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
(2)对已经公告的财务报告出现的重大差错进行错报更正;
(3)外部审计发现的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4)当公司净利润位于特定指标值附近时,某项缺陷可能使公司净利润发生质变。
重要缺陷: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
但是仍有可能导致公司偏离控制目标。如:
(1)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2)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3)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
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4)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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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一般缺陷: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缺陷认定等级 (单项)直接财产损失金额 (累计)直接财产损失金额
重大缺陷 200 万元及以上 500 万元及以上
重要缺陷 50 万元-200 万元 200 万元-500 万元
一般缺陷 50 万元及以下 200 万元及以下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以下迹象通常表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可能存在重大缺陷:
(1)公司缺乏民主决策程序;
(2)公司决策程序导致重大失误;
(3)公司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情节特别严重,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
(4)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流失严重(中高级管理流失人员≥对应
总数的10%,高级技术流失人员≥对应总数的15%);
(5)媒体频现负面新闻,涉及面广且负面影响一直未能消除;
(6)公司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体系失效;
(7)公司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未得到整改;
(8)公司遭受证监会处罚或证券交易所警告。
以下迹象通常表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可能存在重要缺陷:
(1)公司民主决策程序存在但不够完善;
(2)公司决策程序导致出现一般失误;
(3)公司违反企业内部规章,形成损失;
(4)公司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对应总数的15%>关键岗位流失人员≥对
应总数的5%);
(5)媒体出现负面新闻,波及局部区域;
(6)公司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7)公司内部控制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以下迹象通常表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可能存在一般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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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决策程序效率不高;
(2)公司违反内部规章,但未形成损失;
(3)公司一般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一般岗位人员流失率≥对应总数的10%);
(4)媒体出现负面新闻,但影响不大;
(5)公司一般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6)公司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
(7)公司存在其他缺陷。
五、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
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非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六、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结论如下:
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
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
公司不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
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七、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宏源证券经核查认为:北化股份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公司已建立了相对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
行。北化股份出具的《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
客观地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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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的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张兴云、武远定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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